公司公告☆ ◇300530 领湃科技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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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5:52 │领湃科技(30053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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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2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聘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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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1 │领湃科技(30053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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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0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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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5:42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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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2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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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1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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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1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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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1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公司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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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0 │领湃科技(300530):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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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5:52│领湃科技(300530):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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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利润总额 亏损:11,600 万元–17,400 万元 亏损:39,716.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11,600 万元–17,400 万元 亏损:39,446.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13,430 万元–20,150 万元 亏损:40,708.49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对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
计。公司就本期业绩预告已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公司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期
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面对新能源电池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加大拓展储能电池及系统和储能、光伏配储、光储充一体化 EPC 等新能
源综合服务业务,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以及受产能利用率较低、资产减值等的影响,2025 年度公司持续亏损。公司在报告期内持
续开展降本增效和强化内部管理及市场拓展等各项工作,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2025 年度业绩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公司披露的 20
25 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8/14b57680-a4c6-4194-8bf7-d191d6c6ab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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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2│领湃科技(300530):关于聘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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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关于聘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8/e8d9840e-8e7d-4021-a3e6-40a1230ec3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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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1│领湃科技(30053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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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
微信等通讯方式发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2026 年 1月 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长谭爱平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刘艳亮先生为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部长),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借款总额不超过38,480 万元,借款的期限以自借款实际
发放之日起五年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3.5%执行。本次关联借款事项,用于支持公
司偿还银行贷款,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谭爱平、周华佗、刘志鹏、王春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实,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借款
利率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因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8/8f416798-6dd1-4af7-9fab-52e6fb39ae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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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6:10│领湃科技(300530):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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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衡帕动力”)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借款总额不超过 38,480 万元,借款的期限以自借
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五年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3.5%执行。
衡帕动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
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因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6 年 1 月27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为:5 年期以上 LPR 为 3.5%),且公司无相应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可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
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谭爱平、周华佗、刘志鹏
、王春平已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衡帕动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N13K9B
注册资本:150,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07-30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 11 号
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 66.45%,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9.93%(执行事务合伙人),湖
南凌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3.62%。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月 31 日 2025 年 9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54,857.92 145,525.40
所有者权益 76,369.31 76,453.24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32,505.64 83.93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询,衡帕动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衡帕动力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借款总额不超过 38,480 万元,借款的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
之日起五年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3.5%执行。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借款事项,基于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借款利率综合考虑了公司控股股东
的实际资金成本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实际支持,借款利率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借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借款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38,480 万元的借款。
(三)借款期限
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五年,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四)借款利息
固定年利率 3.5%(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行五年期 LPR 执行)。
(五)借款担保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无担保。
(六)签署及生效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
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借款事项,用于支持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6 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6 年初至今,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衡帕动力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30.74 万元,其中借款利息 30.74
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实,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借款利率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3、借款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8/435d26b8-0600-4035-a981-87982ae5cc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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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5:42│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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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货款人民币 14,769,984 元和截至 2025 年 7 月 9日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月 9日之后
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
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
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锂能”)于 2
025 年 8月底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领湃锂能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领湃锂能偿还货款 14,769,984 元并支付截至2025 年 7月 9日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月 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
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42)。
2025 年 9 月初,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
公司及领湃锂能名下价值22,576,984 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2,576,984 元财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月 30 日签订的《双层高速涂
布机承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3,700 万元,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已支付合同货款 2,220 万元。2024年 8月 20 日原告深圳
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在《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单》明确索赔费用各承担一半即原告承担 30,016 元,以
货款抵消的形式并在未付货款中扣除,原告已就该变更后总金额向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至本协
议签订之日,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4,769,984 元(含质保金)未付。
2.原告同意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按 12,997,585.92 元分三期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开户名:深圳市浩能科技
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4***************8606。第一期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10 个
工作日内支付总欠款的 50%,即 6,498,792.96 元;第二期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30 个自然日内或 2026 年 2月 15 日(以前述期
限情形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前支付总欠款的 30%,即 3,899,275.78 元;第三期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60 个自然日内支付总欠
款的 20%,即 2,599,517.18 元。
3.被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如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向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
公司开具 1,772,398.08 元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配合提供冲红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符合税法
的相关规定。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
5.如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三日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上述约定的折扣自动
失效,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按 14,769,984 元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
项(14,769,984 元-已付款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7,342.46 元、保全 5,000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后 2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
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号为:(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并同步提交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
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同时将
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原件或扫描件及提交凭证、法院签收凭证等交付原告备查。
7.原告在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或被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第一期款项且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
撤诉申请及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之日起 2 个自然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及湖南领湃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同时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原件
或扫描件及提交凭证、法院签收凭证等交付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备查。
8.案件受理费 77,342.46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 2026 年 1月 13 日在调解笔录上签
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3 起,涉及金额约 762.15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6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
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形
公司近期将执行《民事调解书》,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撤诉申请【案号为:(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并同步提交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诉讼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50)。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调解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2c947f94-7406-441d-95b6-a60195c544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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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2│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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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85e65598-caca-4421-bb17-3e3d909019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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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1│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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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3fb4ce67-a5b9-4979-9e93-4b5c9b407e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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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41│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全资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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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和办公需要,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达志化学”)拟与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达志新材料”)续签《物业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租赁的场地用于达
志化学生产和办公、厂房及仓库使用。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金和租赁期限约定,两份租赁合同金额分别为 171.3
6 万元和120 万元,总金额共计 291.36 万元。
蔡志华先生持有公司 31.12%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达志新材料49.68%的股权,达志新材料 12个月内曾为公司关联方
,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
批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潭
爱平、周华佗、刘志鹏、王春平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
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达志新材料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
注册资本:6,955.62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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