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28 幸福蓝海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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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06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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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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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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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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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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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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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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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幸福蓝海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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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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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幸福蓝海(3005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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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3 16:06│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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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10d58e3f-33d7-4d95-b6fd-26f1e81adf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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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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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cac17de-0c39-4517-959b-5e58f52f42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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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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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8日,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1c33476-ef2a-40b6-b526-8d160538bd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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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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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f09e185-c38d-4e64-bc07-35a5f661d8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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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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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045083a-ee1a-4914-94b2-f2dd22c9d0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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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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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7b8c1c5-44f7-45c2-b798-d42f6b992b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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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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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a22fa76-36be-4661-a5dd-14bca4d46a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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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幸福蓝海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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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蓝海(300528):幸福蓝海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bc6a0bf-7f90-45b2-92c0-25c4b10c29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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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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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 
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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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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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 
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由召集人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非现场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 
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 
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e1bb99a-3522-4ebd-bb68-ab805bc1da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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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幸福蓝海(30052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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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强化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 
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审计委员会 
在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同时,依法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 2/3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未过半数时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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