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22 世名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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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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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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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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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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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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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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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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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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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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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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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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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8f01b20-6e9c-41c5-aad2-930d72145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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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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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60b09cb-b4c3-4009-8957-c91f4434a8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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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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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2、2024年1月30日,吕仕铭先生、王敏女士及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名投资”)与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苏锋晖”)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一致行动人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出具了《表
决权放弃承诺》,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世名科技剩余共计105,407,909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的32.6895%)所对应的
表决权。根据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因放弃表决权而不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同时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投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3、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具体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07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股东吕仕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敏、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因放弃表决
权相关事项而不得出席本次股东会,也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9)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7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9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上述提案内容已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提案2.00、提案3.01、提案3.02为特别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3.00包含的9项子议案,需要逐项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
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委托人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须持有法人股东持股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持股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等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须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并附身份证及股东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以2025年11月13日16:00前送达公司为准,请注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字
样。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出席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3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00。
3、现场登记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2)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远程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
邮编:215337
电话:0512-57667120
传真:0512-57666770
6、会议费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362fbf8-2b92-4240-be07-a00a406d16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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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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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583c559-b9e5-448a-b58f-bb477ecdc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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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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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a85d6e0-73c8-470a-8826-64557fd57b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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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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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94dfbfc-1ed6-4e8c-aa3b-035aa1d970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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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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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5d18b31-6bf4-4c0d-82bc-300e1f4359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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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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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
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ad8bbad-ea0f-4c0f-b58f-ab8ad3e2da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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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世名科技(300522):世名科技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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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
间的信息沟通,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
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
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法务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专职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
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
面、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法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法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
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法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
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
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
人不得在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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