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19 新光药业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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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27 │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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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26 │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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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26 │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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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新光药业(30051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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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24 │新光药业(300519):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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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35 │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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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35 │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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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35 │新光药业(300519):天健审〔2026〕7017号 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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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35 │新光药业(300519):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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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34 │新光药业(300519):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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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27│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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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5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000 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8,000,000.0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 2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
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5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5 月 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5月 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00 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02*****812 王岳钧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5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 25 号 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裘先生
电话:0575-83292898
传真:0575-83292898
邮编:312400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结算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9efecfdc-e0fb-4c94-8791-881bbc9c95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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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26│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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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
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86,2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85,8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人,代表股份 4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人,代表股份 1,0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6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人,代表股份 4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45%;反对 78,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9%;反对 67,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45%;反对 77,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1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1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52%;反对 108,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45%;反对 78,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a265be2-a487-4f3b-96c8-58a1fc8cd8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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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7:26│新光药业(30051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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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 14:00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的投票为 2026年 5月 1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86,29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85,84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5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4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1,09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同时,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2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1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45%;反对78,9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6,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09%;反对67,7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86,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45%;反对77,7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4、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86,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1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6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2%;反对1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6,2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1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45%;反对78,9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390b17f-0708-4ca5-b0a9-4059cd89b1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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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新光药业(300519):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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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份 23,99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9999%)的股东嵊州市和丰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投资”)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
方式共计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 4,800,00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600
,00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3,200,00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和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和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3,99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99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和丰投资股东个人资金安排的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600,00
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3,200,00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次减持计划拟减持共计不超过 4,800,000 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2026 年6 月 3日至 2026 年 9月 2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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