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16 久之洋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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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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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关于2025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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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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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1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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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0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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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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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合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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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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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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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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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20:12│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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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保证财务审计质量,降低信息 
披露风险,经综合考虑,拟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公司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96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49 人,其中 78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
3,764.5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518 家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83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
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 2011 年 3月 17 日(含)之后曾
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 
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纪律处分 3次、自律处分 1次。                                                                 
    8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4次(共 2个项目)、监督管 
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7次、纪律处分 7次、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谢中西,201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鑫铂股份(003038)、晶方科技(603005)、博俊科技(300926)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郑鹏飞,201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欧普康视(300595)、博迈科(603727)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202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欧普康视(300595)、同兴科技(003027)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洪志国,201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瑞可达(688800)、喜悦智行(301198)、禾昌聚合(832089)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郑鹏飞、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项目质量复核人洪志国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谢中西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
除此之外,谢中西先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其他刑事、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谢中西  2023/08/28    警示函        北京证券交易  特许经营权核算模式                                      
                                              所监管执行部  变更核算不当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审
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
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审计费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
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首席
合伙人为石文先。中审众环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4 年审计服务。2024 年度,中审众环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保证财务审计质量,降低信息披露风险,经综合考虑,公司
拟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进行了沟通,中审众环已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中审众环
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须提请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注意的
事项。                                                                                                              
    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
,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本次
变更审计机构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理由充分恰当,变更合理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
聘期一年,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办理并
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3、生效日期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纪要;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7065ea8-7596-4d3e-a959-1aae1cb109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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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20:12│久之洋(300516):关于2025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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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的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计提
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2、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2025年 9月 30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
)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计提各项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 16,321,749.97元。明细如下:                      
    项目                2025 年 1-9 月计提金额  2025 年 1-9 月资产减值准备对                                        
                        (元)                  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额(元)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4,143,156.45            -4,143,156.45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1,857,544.16           -11,857,544.16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5,673.45                -5,673.45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315,375.91              -315,375.91                                                         
    合计                16,321,749.97           -16,321,749.97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公司对应收款项根据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
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款项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
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组合依据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办法如下: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                                
                                                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款项组合  客户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集团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                                
    未逾期押金及保证金组合      款项性质        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备用金及职工借款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                                                        
    其中: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0-6个月(含6个月)  0                                                                                           
    6个月-1年(含1年)  0.5                                                                                         
    1-2年(含2年)     10                                                                                          
    2-3年(含3年)     30                                                                                          
    3-4年(含4年)     80                                                                                          
    4-5年(含5年)     80                                                                                          
    5年以上             100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划分为集团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款
项组合的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0-6个月(含6个月)  0                                                                                           
    6个月-1年(含1年)  0.15                                                                                        
    1年以上             3                                                                                           
    (二)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
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
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组合依据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办法如下: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                                
                                  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商业承兑汇票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方法比照前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处理。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组合依据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办法
如下: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                                
                                                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减值损失                                                
    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款项组合  客户性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                                
                                                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减值损失率,计算                                
    集团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                                                        
    三、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2025 年 1-9 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人民币 16,321,749.97元,上述资产减值的计提将减少公司 2025年 1-9 
月利润总额 16,321,749.97元。                                                                                        
    四、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审议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9733933-52e2-4912-9679-ffed813698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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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20:12│久之洋(300516):久之洋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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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
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科学、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即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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