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6 *ST名家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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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12 │*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股票停牌一天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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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36 │*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股价可能向下除权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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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36 │*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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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 │*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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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 │*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股价可能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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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 │*ST名家(300506):对名家汇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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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 │*ST名家(300506):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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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34 │*ST名家(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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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22 │*ST名家(300506):名家汇重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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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22 │*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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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12│*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股票停牌一天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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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股票停牌一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de1e2a85-dfe5-41f5-acd2-5535c7238d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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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36│*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股价可能向下除权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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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股价可能向下除权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7cc82c1a-4f3e-44c4-a92e-fe42abcd13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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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36│*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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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eb9ed763-60b7-4ee3-a5dd-3687721412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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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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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2abf9524-f101-4585-af7d-c02552c571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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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股价可能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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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202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
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2、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
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
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
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3、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
根据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
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约1,425,596,5
6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名家汇债务,根据《重整计划》作如下安排:
1、转增股票中,664,000,000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1,203,440,000.00元现金。其中:产业投
资人按照1.47元/股的价格受让200,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294,000,000.00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1.96元/股的价格受让464,0
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909,440,000.00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等。
2、 转增股票中,剩余66,000,000股股票用于清偿名家汇债务,以股抵债价格为5.8元/股。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
(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
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
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公司经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
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有大额转增股份用于
清偿公司债务,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其他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六)项规定及第 10.4.1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
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cde018cf-4415-4379-9992-495a05412b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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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ST名家(300506):对名家汇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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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
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月灯饰”)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上市
公司”“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管理人”)为公司重整管理人。
2025年11月11日,名家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1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1月25日,广东省
高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
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约1,425,596,56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
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名家汇债务,根据《重整计划》作如下安排:
1、转增股票中,664,000,000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1,203,440,000.00元现金。其中:产业投
资人按照 1.47 元 / 股 的 价 格 受 让 200,000,000 股 转 增 股 票 , 支 付 约294,000,000.00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 1.96
元 /股的价格受让464,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909,440,000.00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
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 转增股票中,剩余66,000,000股股票用于清偿名家汇债务,以股抵债价格约为5.8元/股。
一、对除权参考价格的公式进行调整的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4.2条的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
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
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作为名家汇重整财务顾问,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名家汇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结合其《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二、对除权参考价格的公式进行调整的内容
本次名家汇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拟调整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原总股本+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原
总股本+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
上述公式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为1,203,440,000.00元,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为382,800,000.
00元。原总股本数为695,596,569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664,000,000股,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为66,000,0
00股,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为0股。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
的金额)/(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1,203,440,000.
00元+382,800,000.00元)/(664,000,000股+66,000,000股+0股)=2.17元/股。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
(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
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
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三、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时,需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
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
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
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
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名家汇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名家汇《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1、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
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
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
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2、本次重整完成后,名家汇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净资产实力得到增强。因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交易规
则》相关要求对名家汇股票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名家汇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实现
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
反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3、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本次抵偿债务股份的价格为5.80元/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是一次通过司法程序面向市场、协商确定
的交易行为。转增的股票,将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各类债务。从实施效果看,本次转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上市公司全体
原股东配售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转增股份的平均对价低于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此,该
情形下,需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以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
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综合考虑分子、分母因素,除
权后,对公司股票价格将形成一定的向下调整影响。
4、根据《重整计划》,本次债权人取得股票的抵债价格高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如继续按照原公式进行除权,将会进一步降低
债权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价值,扩大债权人损失。
基于上述因素,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以及重整投
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四、专项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名家汇整体《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原除权参考价格公式不符合名家汇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因此,依据相关规则,需
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eac80cd7-120d-46da-af44-9ca624880b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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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20:16│*ST名家(300506):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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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46ca2147-e936-4d27-97e5-122d3f57b6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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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34│*ST名家(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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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5年 12月 25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0,122,897.9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南市城市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8.7.3 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2001(20层 0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宗玉
被告一: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 B-0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
被告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582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敏
被告三:龙南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明龙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下文统称为“被告”)
2.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 9,117,000元;
②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522,897.94元(以未付工程价款9,117,000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日起算,
按照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 LPR暂计至 2025年 7月 23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
③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483,000元;
④请求被告二及被告三在诉讼请求①、②、③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 10,122,897.94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年 5月 4日,原告与被告一就客家文化城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声光电工程部分签订了《客家文化城声光电项目施工合
同》,约定被告一将龙南客家文化城项目的声光电部分施工分包给原告。
2023 年 9 月至 2023 年 10 月期间,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 650 万元,现原告承包工程早已完工,相关工程也已组
织验收程序,但验收结果迟迟不下发,剩余款项也未向原告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付款的前提是业主或者总包单位专项工程款到位,因此,被告二和被告三作为总包和业主单位应就未付的
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原告认为,《客家文化城声光电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拖欠款
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5年 12月 25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件,涉案金额为 7,783,687.79元,除此外,无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5e676e0f-a786-4b35-9b6b-fb14e10135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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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22│*ST名家(300506):名家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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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名家汇重整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a6139ec-ba7e-4f33-b83c-4271bb7800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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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22│*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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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4ed292cf-c29d-411b-ba82-377d0bc454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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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58│*ST名家(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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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八)。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f9b403d4-7474-470c-91ee-2db1d3f573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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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54│*ST名家(300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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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13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座 20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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