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6 ST名家汇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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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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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38 │ST名家汇(30050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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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2 │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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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2 │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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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48 │ST名家汇(300506):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框架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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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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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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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名家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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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24 │ST名家汇(300506):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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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16 │ST名家汇(30050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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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6│ST名家汇(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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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 202
3年 4月 27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2),并于 2023年 5月 29日、6月29日、7月 31日、8月 30日、10月 9日、11月 8日、12月 8日、2024年 1月9日
、2月 8日、3月 8日、4月 8日、5月 8日披露了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
公告(三)》(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3-07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3-08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3-08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
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
告(十)》(公告编号:2024-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24-049)。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后续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经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再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于 2
024 年 4 月 26 日、7 月 31日、2025 年 2月 6日、3月 13 日、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2)、(公告编号:2024-079)、(公告编号:2025-011)、(公告编号:2025-023)、(公告编号:2025-086)。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 2024年 4月26日、6月 19日、9月 10日、2025年 3月 28日、5月
14日、6月 12日、7月1日、9月 25日、12月 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告编号:2024
-068)、(公告编号:2024-088)、(公告编号:2025-036)、(公告编号:2025-055)、(公告编号:2025-060)、(公告编号:
2025-063)、(公告编号:2025-078)、(公告编号:2025-102),于 2026年 3月 16日、3月 24日、5月 12日、5月 18日披露了《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45)、《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公司于 2024年 6月 7日、7月 8日、8月 8日、9月 9日、10月 10日、11月 9日、12月 12日及 2025年 1月 13日、2月 14日、3
月 13日、4月 14日、5月 14日、6月 12日、7月 16日、8月 14日、9月 15日、10月 21日、11月 26日、12 月 31 日及 2026 年 1
月 30 日、3月 31 日、4 月 28 日披露了上述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
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
公告编号:2024-08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4-09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4-1
0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
告(九)》(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
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5-047)、《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
公告编号:2025-05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三)》(公告编号:2025-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五)》(公告编号:
2025-06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六)》(公告编号:2025-07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的进展公告(十七)》(公告编号:2025-08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八)》(公告编号:2025-100)
、《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九)》(公告编号:2025-11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二十)》(公告编号:2026-009)、《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一)》(公告编号:2026-022)、《关于
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二)》(公告编号:2026-04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部分案件尚在开庭审理程序之中,尚未出具终局的有效裁决,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
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6db8f66e-cd1c-46ba-95f0-7b002643d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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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38│ST名家汇(30050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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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名家汇
股票代码:300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
股权变动性质: 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6年 5月 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名家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名家汇、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宇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因公司重整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 因公司实施《重整计划》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
动稀释至5%以下
广东省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张宇:男,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身份证号为****12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宇还持有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科华控股、股票代码:603161.SH)5.98%
股份。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5年 11月 2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破 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名家汇《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
程序,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根据广东省高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名家汇以现有总股本 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0.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完成后,名家汇总股本增至 1,425,596,569股。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重整计划》所致,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致使公司原 5%以上股东张宇先
生的持股比例由 8.36%被动稀释至 4.08%,成为 5%以下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减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持股数量不变,因上市公司重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58,157,497 股,持股比例8.3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58,157,497 股,持股比例4.08%(<5%)。
变动原因:上市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股本增加,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限制等任何权利受限情形。本次变
动为比例被动稀释,不产生新的限售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仅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座 20层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饶依琳
联系电话:0755-2606724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25ffff51-439c-4d22-8c97-05f36e5980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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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2│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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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8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36,153,893.0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潍坊
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
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2001(20层 0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文
被告: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 7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丁莹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34223044.15 元(人民币,下同,暂定金额,以实际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 34323044.15 元为基数,自 2024年 5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为 1893773.95 元;以 34223044.15 元为基数,自2026年 2月 14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 2026年 2月 26日为 37074.96元,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暂计为 36,153,893.0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中标被告滨海区文旅夜游一期配套施工及监理项目。2020 年 12月 23 日,双方签订《滨海区文旅
夜游一期配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滨海区文旅夜游一期配套施工项目,为被告提供图纸范围内夜游配套工程施工,包
括喷泉、照明灯具、配电箱、照明配电及控制系统的安装施工等;合同金额为 49153805.15元,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合同;工程
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采购清单,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2
)货到现场,付至本次货款的 60%,货物进场不超过三次;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值的 85%;4)结算完成,付至结算评
审值的 97%;5)剩余结算评审值的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2 年 5月 2 日,案涉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后于 2024年 5月 20日通过竣工验
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就工程结算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怠于结算,至今未有明确结论。原告依据合同金额测算被告拖
欠的工程款本金合计 34223044.15元。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被告使用案涉工程项目至今已三年有余,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至今也
已一年有余。被告拖延办理结算不仅违背了合同精神,也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管理和资金压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
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8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件,涉案金额为 9,466,686.51元,除此之外,无其他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6e95494b-67b6-4b9a-8068-0db0d88646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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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2│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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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5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87,365,309.4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存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
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2001(20层 0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文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2028号
负责人:李守晟(该局局长)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42,396,440.00 元及利息44,968,869.47元自 2020年 2月 4日起,以欠付工程款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LPR) 计算,暂计至2026年 3月 15日为人民币 44,
968,869.47元,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述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 187,365,309.47元。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 4月 16日,被告和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景观照明优化提
升工程”(下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额暂定为人民币 303,332,900.00元。其中,灯光亮化类工程建安工程费的下浮率
为 19%,其他类项目不参与建安工程费下浮。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款项拨付按照西海岸新区财政拨款要求执行;合同签订后,进度款最高付至合同价的 60%,
出具审计报告后最高付至合同价的 90%,余款按照新区财政资金实际拨付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从材料采购到施工工艺,从现场安全防护到文明施工落实,全方位、高标准地完成了
合同约定的施工工作。工程于 2020年 2月 3日经被告、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早已投入使用。后原告依被告要求反
复调整结算材料,最终于 2022年 5月 13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书,申报结算价为人民币 334,488,177.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
原告提供正式结算结果。
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多年,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181,999,700.00 元
,加上(2024)鲁 0211 民初28842号民事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其他施工单位的款项 10,092,037.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4
2,396,440.00元。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至今不出具正式结算结果,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5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件,涉案金额为 9,466,686.51元,除此外,无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7477640-736e-4792-9cf9-84a67f8419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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