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4 蓝海华腾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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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5 │蓝海华腾(300484):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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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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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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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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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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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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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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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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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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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蓝海华腾(300484):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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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5│蓝海华腾(300484):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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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慧珍女士召集,会议通知
于 2025年 10月 2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27日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智衍创新大厦二号楼 8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慧珍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事项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本次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d297981-f6f2-4d38-a631-644e5bbd5b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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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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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30048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4be5f35-4862-407f-bf39-362ae7964b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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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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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原则;
(三)坚持长远发展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制
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或津贴: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
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
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第十五条 公司每
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
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f791731-9e3b-45ef-b389-341a46c06e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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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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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30048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6bb9e98-6f70-421e-8d24-f57e6aeba2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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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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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或人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
(八)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九)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一)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四)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内部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对问责对象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
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内部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
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
发生。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对象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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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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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30048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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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蓝海华腾(30048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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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简称“年报”)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
协助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
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
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
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
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
性,如两名及以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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