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83 首华燃气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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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首华转债可能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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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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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 │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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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1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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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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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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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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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9 │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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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9 │首华燃气(300483):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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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52 │首华燃气(300483):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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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首华燃气(300483):关于首华转债可能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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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483,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2、债券代码:123128,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3、转股价格:12.15 元/股
4、转股期: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
5、根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6、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股票已有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预计可能触发“
首华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年 11 月 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794,971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7,949.71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37,949.71 万元可转债于 2021 年11月
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首华转债”,债券代码:123128。转股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5.02元/股。
2、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格的议案》,并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格的议案》,同意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股价格,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
股价格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2.305 元/股,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2.394 元/股,故本次修正后的“首华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12.40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条款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首华转债”的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为 19.61 元/股。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17 日起生效。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的议案》,并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的议案》,同意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股价格,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股
价格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首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7.97 元/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为 8.83 元/股,故本次修正后的“首华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8.83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首华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12.
15 元/股。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生效。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新有效的转股价格为 12.15 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三、关于可能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说明
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股票已有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可能触发“首华转
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
拟于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
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召开
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21-5883158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49f1d614-de2b-48f0-bffe-d4520ab3a8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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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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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 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63,680,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949,5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人,代表股份 55,731,132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75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人,代表股份 11,331,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11,331,16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193%。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83,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87%;反对 4,42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23%;弃权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163%;反对 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48%;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9%。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81,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46%;反对 4,42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7%;弃权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2,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33%;反对 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227%;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王伊菡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b1bd2d09-a564-47b6-bc26-e98ada2f6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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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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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
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年 6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 号楼
二层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王
志红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4,577,879 股(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
2.2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680,6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68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183,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9387%;反对 4,42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423%;弃权 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0%。
2.00《关于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181,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9346%;反对 4,42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437%;弃权 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
议案 1.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下午 3 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其中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dbdf4be2-095c-47dc-a959-4e0f8cf568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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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1│首华燃气(30048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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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30048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186dc4b3-e8fa-4e10-bb85-b3a61d3b12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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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首华燃气(300483):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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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购买金额连
续 12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净资产 100%,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
间内公司已确定竞拍结果,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矿业权登记完成;
2、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及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所参与竞拍项目为公开出让的矿产资源
,预计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竞拍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授权参与竞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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