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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2(万孚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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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82 万孚生物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6:48 │万孚生物(30048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万孚生物章程(2025年10月)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 │2025-10-27 00:38 │万孚生物(3004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 2025-11-03 16:48│万孚生物(30048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和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34.66 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943,87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21.2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1.0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9,984,707.7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进行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适时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cec06213-c09c-420c-8e5c-8d45729b5958.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 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 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6b65f5e-6eb6-4b61-9eb1-78a08212848a.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万孚生物章程(2025年10月) ─────────┴──────────────────────────────────────────────── 万孚生物(300482):万孚生物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0ea185e0-1cc7-4c38-9561-25791dbcba66.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万孚生物(30048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3a89ac3-afa4-481a-8812-2a150f30bfeb.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 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可采用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但是情 况紧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召集人或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也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或自行召集人; (五)独立董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独立董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讨论事项形成的决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议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203fef9a-fbb8-49d7-a215-ac6c6b8f8e30.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万孚生物(3004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dc4561c-ae7b-4a44-b0fd-42b58cfc67ae.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万孚生物(3004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b596a866-bb6f-4ee2-bd64-4b8778162f47.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万孚生物(300482):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68f4ebd0-91ab-45ac-a3f4-4e9b07e6dcc7.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万孚生物(300482):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c744f40-e82e-420a-87f8-622a186945c7.PDF ─────────┬──────────────────────────────────────────────── 2025-10-27 00:38│万孚生物(3004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万孚生物(3004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85397777-a2dc-4eab-8b07-010cec456c40.PDF ─────────┬──────────────────────────────────────────────── 2025-10-27 00:33│万孚生物(30048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为强化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万孚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 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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