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6 胜宏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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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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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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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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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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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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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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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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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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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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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胜宏科技(300476):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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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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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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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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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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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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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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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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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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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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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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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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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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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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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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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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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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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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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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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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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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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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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300476):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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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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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
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
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
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
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
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中心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
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裁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
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
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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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胜宏科技(3004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5年7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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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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