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5 香农芯创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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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6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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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6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及接受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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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34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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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24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
│ │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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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24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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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22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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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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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2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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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7:42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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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40 │香农芯创(300475):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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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6│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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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人民币 1000 万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0.04 亿元(
美元合同汇率按照 2025 年 7 月28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 7.1467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2.50%。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 7.35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 日、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70.8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新
增不超过人民币 8.6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5-040)。
后续,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对联合创泰、创泰电子及新联芯的担
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调剂完成后,公司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 72.25 亿元,公司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
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 9000 万元,公司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调减至 7.35 亿元。
调剂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7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5-052、2025-055)。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30 亿元(或等值
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
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公司及彭红女士同意为
新联芯向南洋商业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笔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
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5、担保范围:除本合同前述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
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垫付的税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
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人民币 1000 万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0.04 亿元,占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2.50%。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7.35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6.50 亿元。截至本公告
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 100.31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彭红女士
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c3b32677-26c4-4c2a-bebe-7427a6f94f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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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6│香农芯创(300475):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及接受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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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贷款审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31 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
或“借款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创泰”)100%股权事项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 10.8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7 年的并购贷款,
并同意公司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收购完成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联合创泰,下同)股权质押、子公司担保等方式为本次并购
贷款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贷款金额不超过 10.8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7 年的范围内组织并
购贷款、担保等谈判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并购贷款、担保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并购贷款、担保等相关事宜。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5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二、并购贷款申请情况
后续,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
了《并购借款合同》等相关贷款协议,申请了贷款金额为 9.6 亿元、贷款期限为 5 年的并购贷款,并将联合创泰 100%股权、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全部股权质押给兴业银行,同时由聚隆景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
满足兴业银行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公司提供了增信措施。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8 月 5 日、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2021-096、2021-113)。
三、并购贷款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的并购贷款余额尚有本金 26,127.56 万元。近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与资金成本管理需要
,结合当前市场利率环境,公司及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公司
向浦发银行申请人民币 2亿元并购贷款用于对前期部分存量并购贷款进行置换。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公司将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
权质押给浦发银行,同时由聚隆景润为上述并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进行并购贷款置换在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并购贷款置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 2亿元并购贷款到账后,公司将利用该笔借款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提前偿还兴业银行剩余并购贷本金及对应利息,公司及子
公司对兴业银行设定的质押、担保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提供的增信措施将相应取消。
四、相关并购贷款置换协议主要内容
(一)《并购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人:公司
贷款人:浦发银行
2、借款金额:人民币 2亿元整
3、借款用途:用于置换申请人在兴业银行的存量并购贷款(用途为并购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4、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聚隆景润
债务人: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3、保证金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 2亿元整
4、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质押相关协议
联合创泰 100%股权质押相关协议及质押手续将在借款放款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和办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并购贷款合同》;
2、聚隆景润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b56efd84-ad49-451f-b61e-0c710e7d08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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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34│香农芯创(30047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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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2.25 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9.98 亿
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 2025 年7 月 21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 7.1522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2.30%。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 70.43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 日、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
人民币 70.8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提供新
增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
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8.6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0)。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对创泰电子未使用的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额度及公司
对新联芯未使用的人民币9500 万元担保额度调至联合创泰。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公司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
保)额度由 70.85 亿元调增至 71.90 亿元,公司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 1 亿元调减至 9000 万元,公司为新
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 8.65 亿元调减至 7.70 亿元。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5-052)。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30 亿元(或等值
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
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对新联芯未使用的人民币 3500万元担保额度调至联合创泰。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
泰与新联芯资产的负债率均高于 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公司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 71.90 亿元调增至 72.25 亿元,公司为新联
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 7.70 亿元调减至 7.35 亿元。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
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华润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900
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同
意为联合创泰向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3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黄
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华润银行
2、担保最高额:人民币 9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
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
关费用。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光大银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范围: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以及利息、罚息等;
4、保证期限: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2.25 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9.98 亿元
,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2.30%。其中,公司累计为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 70.43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0.39 亿元。截至本公
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 112.82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6.45 亿元。截至本公告
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 100.27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
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华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f8cbe214-36b6-42d7-896b-db085f6bf2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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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24│香农芯创(300475):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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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与公司关联方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
为海普芯创全资子公司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存储”)申请借款提供担保,海普芯创已履行其内部审议程
序,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海普芯创已就本次对无锡海普存储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30 亿元(或等值
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
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担保事项概述
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上海
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
同一》,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向上海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
币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上述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
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存储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3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海普芯创已就上述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
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海普芯创、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上海银行
2、担保最高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
的其他损失。
(二)《保证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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