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70 中密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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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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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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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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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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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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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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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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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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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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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密控股(3004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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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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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通过。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d34a562-3036-4f97-b7ca-60a26ded01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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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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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0eb7bbf-ff4d-4746-ab00-ea237c0f09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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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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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6e58c69-abb9-4ed2-a52e-1e8af6cb5e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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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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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400a865-7515-4227-aaa8-7c64941efe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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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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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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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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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3afe371-2a77-42d1-a329-1e2c05f502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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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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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7dda899-aa32-4c70-8434-aa4f66dbcc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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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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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8b8c13d-d931-4d98-89f6-4ad0d53262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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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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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中提案1表决通过是提案2、提案3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楼403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并修订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提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且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 
修订与《公司章程》的修订一致,如提案1未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则提案2、3不予生效。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9:00-12:00,14:00-16:00。                                              
    3、现场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
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 
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 
件3)、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
记确认。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须在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6:00之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传真 
或信函时间为准),并进行电话确认。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玉韬                                                                                                  
    联系电话:028-85542909                                                                                          
    传真:028-85366222                                                                                              
    收件邮箱:ir@sns-china.com                                                                                      
    收件/收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邮编:610045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十五分钟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169fcb4-f15e-40fd-ac48-c9d8c6fd5c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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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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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0740ff2-a8ab-4355-8bfa-5cbf233f3a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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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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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和程序,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履行忠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任职条件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并取得国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 
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91b63a4-80d2-41bb-a1c4-4bf7405164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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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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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2740cde-a12c-4ca5-b1c5-4d49f9b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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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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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4a4bd1e-70fb-4563-80b3-6f5dab7e0a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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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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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密控股(30047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20b162e-286b-4e26-b541-44131776f1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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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中密控股(3004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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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平稳过渡: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三)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任期内出现以下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如任期内出现以下第三项或第四项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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