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6 赛摩智能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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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58 │赛摩智能(300466):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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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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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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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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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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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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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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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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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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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赛摩智能(30046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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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58│赛摩智能(300466):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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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月 1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本报告期净利润为负数。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3,200 万元—4,500 万元 亏损:8,661.74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4,000 万元—5,300 万元 亏损:9,578.79 万元
的净利润
注:本公告中的“万元”均指人民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实现大幅减亏,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加大应收账款回款力度等系列提质增效举措,信
用减值损失同比显著下降;二是通过提高运营效率,亏损企业治理成效显现,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三是进一步加强成
本优化与费用管控措施,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明显。现金流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800 万元,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和控股公司出表导致的债务重组及股
权处置收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5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777399e1-146d-41ea-bbbc-518f1406c6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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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赛摩智能(30046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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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30046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accacc5b-b83e-4d28-9ec4-1fc9de8395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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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赛摩智能(30046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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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以书面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12 月 24 日以电话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其中
独立董事 4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景卓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下
制度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修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7、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8、修订《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9、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0、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1、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3、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4、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5、修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6、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7、修订《印章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8、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9、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修订相关制度。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40,000万元整
(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实际需求确定。
本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主要用于提供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保函、信用证、保理、承兑
汇票等合规金融机构借款相关业务(具体授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办理具体业务,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签署办理授信事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有效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次申请授信事宜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1df0c700-c9bc-4772-9159-6c77450986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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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赛摩智能(30046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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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将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给全体独立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可通过获取公司运营情况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25c635eb-552e-45f3-ab62-0ddc1c570c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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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赛摩智能(30046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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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
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
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
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事项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
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
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d3693a75-d008-4d85-95aa-6e3818268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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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赛摩智能(3004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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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
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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