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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1(田中精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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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61 田中精机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5:42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 │2025-10-30 19:04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10-30 19:04 │田中精机(3004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蔷薇资本) │ ├─────────┼──────────────────────────────────────────────┤ │2025-10-28 16:50 │田中精机(300461):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6:49 │田中精机(3004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 2025-11-03 15:42│田中精机(300461):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f561741d-fe57-452d-b7ad-6b306fafa345.PDF ─────────┬──────────────────────────────────────────────── 2025-10-30 19:04│田中精机(30046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信息披露义务人蔷薇资本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蔷薇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7,852,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公司 2025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持股 5%以 上股东蔷薇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蔷薇资本”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8,310,731 股,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预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457,900 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蔷薇资本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蔷薇资本自2019 年 9月 3日(股票过户登记至蔷薇资本名下之 日,见公司 2019-076 号公告)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期间因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变动,以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降至总股本 5%以下。蔷薇资本因自身资金需求,于 2025 年 10 月29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 45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155%,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后 ,蔷薇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7,852,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 (股) (%) (元/股) 蔷薇资本 457,900 0.29155 2025 年 10 月 29 集中竞价 21.27 日 注:本公告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股东本次减持后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占当时总 持股数量 占当时总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 (%) 蔷薇资本 合计持有股份 9,867,526 7.91968 7,852,831 4.9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867,526 7.91968 7,852,831 4.9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1)本次权益变动后蔷薇资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 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以公司 2019 年 9 月 3 日总股本 124,595,028 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以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总股本 157,056,692 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蔷薇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7,852,83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99999%。本次权益变动触及 5%的整数倍。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蔷薇资本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详见公司于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2、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蔷薇资本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蔷薇资本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977c7f8-afa1-49c6-b228-96956e4e8b01.PDF ─────────┬──────────────────────────────────────────────── 2025-10-30 19:04│田中精机(3004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蔷薇资本) ─────────┴──────────────────────────────────────────────── 田中精机(3004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蔷薇资本)。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1f26933-b59b-4e5e-a43e-978cad25b65c.PDF ─────────┬──────────────────────────────────────────────── 2025-10-28 16:50│田中精机(300461):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16 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到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宋志萍女士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 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 更加真实可靠。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5601380-5ca7-42ad-a10b-0dd5b8370a93.PDF ─────────┬──────────────────────────────────────────────── 2025-10-28 16:49│田中精机(30046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都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 资金。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 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大股 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 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 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内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内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 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体包括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 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内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分别在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将 半年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 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过半数的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 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 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后续修订,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 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2b393fb-2156-4325-9246-f02485e96052.PDF ─────────┬──────────────────────────────────────────────── 2025-10-28 16:49│田中精机(300461):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调 研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机构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机构投资者的接待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 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 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 来访接待责任人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是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 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 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 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三)熟悉证券市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流程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 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完成。来访者均须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 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五章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 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 测性言语。 第六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 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 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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