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61 田中精机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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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5:56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获法院受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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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04 │田中精机(30046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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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04 │田中精机(30046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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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02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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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5:56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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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0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逾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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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44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逾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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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8:11 │田中精机(30046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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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8:09 │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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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8:09 │田中精机(300461):公司章程(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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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5:56│田中精机(300461):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获法院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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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7月 17日出
具的(2025)粤 03破申 100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佑富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智能”)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事项概述
佑富智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70%。
(一)破产清算申请简述
1、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时间:2025年 5月
3、破产清算申请事由:公司因佑富智能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
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拟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5年 7月 17 日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
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
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公司对佑富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将丧失对佑富智
能的控制权,佑富智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债权投资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破产清算
执行结果和年度审计会计师报告为准。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03破申 1000号《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cf31cc14-0ed0-4503-a87e-75a2448363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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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04│田中精机(30046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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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竹田享司先生和竹田周司先生已经放弃其分别持有的17,225,262股股份和9,795,756股股份的表决权,直
至其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永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参会方式 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委托代表人数 (股) 份总数的比例(%)
网络投票 股东 53 239,900 0.1845
中小股东 53 239,900 0.1845
现场参会 股东 4 54,571,282 41.9664
中小股东 2 50,100 0.0385
合计 股东 57 54,811,182 42.1509
中小股东 55 290,000 0.2230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 数 比 例 票 数 比 例 票 数 比 例
(股) (%) (股) (%) (股) (%)
总表决情况 54,725,462 99.8436 82,620 0.1507 3,100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04,280 70.4414 82,620 28.4897 3,100 1.0690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海峰、谢梦兰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4c66524b-97b7-470f-b90e-28817bd289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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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04│田中精机(30046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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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
3. 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
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9:25,9:
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571,28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6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9,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811,18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150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乔凯、万刚、肖梓龙请假未出席)、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
场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
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725,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 82,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7%。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1f185059-17ce-444b-ad3d-6ff431315d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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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02│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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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股东蔷薇资本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 别提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蔷薇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蔷薇资本”)
持有公司股份 8,310,7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29%,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预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45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蔷薇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8,310,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9%,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310,73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不超过 457,9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9%。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认。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蔷薇资本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或限制性条件,不存在违背其承诺或已披露意向的情形,不会违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蔷薇资本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是否按期实施
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蔷薇资本将严格遵守
前述规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蔷薇资本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蔷薇资本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c416b6d1-d08e-4033-a2ad-e44259f345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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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5:56│田中精机(30046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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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0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公
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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