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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9(汉邦高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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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449 汉邦高科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7:29 │汉邦高科(300449):内部控制制度 │ └─────────┴──────────────────────────────────────────────┘ ─────────┬──────────────────────────────────────────────── 2025-10-28 17:29│汉邦高科(3004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汉邦高科(30044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815f337-ed32-44b6-9256-36a75e8a495d.PDF ─────────┬──────────────────────────────────────────────── 2025-10-28 17:29│汉邦高科(30044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 召开。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 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三章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 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50449”,投票简称为“汉邦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 A股股东账户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 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 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 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 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 数量。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 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6f24df5-c716-4526-b108-3c80c18e6213.PDF ─────────┬──────────────────────────────────────────────── 2025-10-28 17:29│汉邦高科(3004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经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 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 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82498e7-a79e-4258-939b-77be24d36afe.PDF ─────────┬──────────────────────────────────────────────── 2025-10-28 17:29│汉邦高科(30044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汉邦高科(30044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e36b912-81cf-4cb2-bfd5-433ac46e0628.PDF ─────────┬──────────────────────────────────────────────── 2025-10-28 17:29│汉邦高科(30044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 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选举提案之时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时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起辞任生效。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提出解聘建议。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 查。 第十条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的,应当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对是否存在未尽义务及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仍应当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如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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