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425 中建环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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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06 │中建环能(300425):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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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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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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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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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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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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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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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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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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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 │中建环能(30042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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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06│中建环能(300425):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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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300425):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922cfa7-d65d-48c2-a304-83deb57a80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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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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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30042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b940146-99f1-4e56-8678-0891dfb752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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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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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300425):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52e16712-a384-42d5-ae40-10e617e1da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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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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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30042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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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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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明确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能”或“公司”)总裁职责权利,规范总裁工作行为,保证总裁依法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管理规范总裁工作开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 术语
本工作细则中关于职位称呼、决策机构的内容参照公司章程执行。
4 权责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5 管控内容
5.1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5.1.1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
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
5.1.3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5.1.4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5.1.5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5.2 总裁的权限
5.2.1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十一)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二)审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2.2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5.2.3副总裁(含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裁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相关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
(三)参加公司总办会,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裁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5.3 总裁的义务与责任
5.3.1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5.3.2总裁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十一)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三)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四)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5.3.3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5.3.4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5.3.5总裁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决议,给予处
罚或提起法律起诉: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执行;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工作细则。5.3.6总裁违反本工作细则的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5.3.7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规定。
5.4 总裁办公会会议
5.4.1总则:总裁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是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决策职权的工作形式,是总裁团队研究工作、议定
事项的工作机构。
5.4.2会议组成人员:总办会由总裁主持,特殊情况下总裁可委托总办会其他成员主持。总办会出席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助理总裁。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因工作特殊需要可列席会议。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委委员、董事可视议题内容
参加或者列席会议。纪委书记可列席会议,对于经理层履职尽责履行监督责任,不参加会议表决。涉及法律问题事项时总法律顾问列
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提报议案的职能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在
汇报阶段列席会议。5.4.3会议召开:
(一)总办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总办会,应向主持人请假。(二)总办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精神的督办、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况的结果汇总、分析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三)上会议案形成前,应事先与各方充分酝酿,由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整理材料形成议案,报分管有关工作的总办会成员审定后,完成
总办会会议议案流程会签审批,经总裁审定后,至少于总办会会议召开前 3个工作日提交办公室汇总,形成总办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达方式,请假成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会议纪要由办公室部门起草,会后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总裁审定后签发,抄报董事长,抄送总裁管理团队成员、相
关部门或负责人。
(六)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应对会议讨论事项严格保密。与会人员应遵守公司在保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会议涉及保密的事项
严守秘密。在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前,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泄露会议内容及决议事项。
5.4.4议事范围:
执行《总裁办公会制度》。
5.5 附则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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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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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3004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5fd9e3c-fb61-4bfb-8add-4ab4fe543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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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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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
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初审后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信息登记内容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的影响等。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20f7a86-c4e8-497f-a5c9-4bad819707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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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4│中建环能(3004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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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
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术语
(略)
4 权责
4.1 股东会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4.2 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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