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8 节能国祯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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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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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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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30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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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5:48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董事会秘书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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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6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监事会改革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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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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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 │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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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10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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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9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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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7 │节能国祯(30038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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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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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节能国
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2)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 15:0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 16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彭
云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8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 18日上午 9:15至 2025年 12月 1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79,022,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53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000,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
37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3,02
1,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5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128,41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78,080,4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5%;885,2
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56,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186,5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3208%;885,2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2%;56,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8e0db96e-9021-4029-a3b4-f438a1f9b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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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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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15:0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彭云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股份 379,022,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46,000,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33,021,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0,128,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2,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20,115,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7%。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080,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5%;反对88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36%;弃权56,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86,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08%;反对 88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2%;弃权 5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剑飞、侯婕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97f602ae-2d03-4435-8d4f-a9942a901f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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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30│节能国祯(300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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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3003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9ab5f0f8-86e4-48fb-94fa-1b5fc33ece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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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5:48│节能国祯(300388):关于董事会秘书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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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6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罗锦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鉴于届时罗锦辉先生尚未取
得董秘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指定总会计师罗锦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罗锦辉先生取得董秘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近日,公司收到罗锦辉先生通知,罗锦辉先生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罗锦辉先生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罗锦辉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51-65324976
传真:0551-65324976
电子邮箱:luojh@gzep.com.cn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16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599d2b16-8816-4f21-b614-e36447f64b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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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06│节能国祯(300388):关于监事会改革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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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11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2025 年 12月3日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合规运作,公司于2025 年 12月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一、监事会改革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成员:戴斌先生、李霖璘女士、齐连澎先生
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其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职责,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免去王海宁女士、王成锋先生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离任后王海宁女士、王成锋先生仍继续在公司任其
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戴斌先生、李霖璘女士、齐连澎先生、王海宁女士、王成锋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应该履行而未履行的
承诺事项。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选举叶东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叶东先生由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不变。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三、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aa0ad25a-9054-4ea5-9f65-22aa745b2e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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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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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26c484fe-f298-4a4d-8594-f09efc2297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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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9:14│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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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30038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c81c3460-f404-42fc-ab4e-04dbfffd5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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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10│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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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680a0bd1-78d3-4f52-9575-375af4f4dc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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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9│节能国祯(3003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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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授
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审议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请恕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3.登记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688 号中新网安大厦 1619 室 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参考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敬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参考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
传真或电子邮件敬请于2025 年 12 月 15 日 16:00 前送达公司或公司邮箱方为有效登记。
5.注意事项:
(1)以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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