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85 雪浪环境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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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6 │雪浪环境(30038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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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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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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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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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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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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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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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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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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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 │雪浪环境(30038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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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6│雪浪环境(30038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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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 2
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
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人,实际表决董事 9人,其中现场表决 5人,董事杨建平先生、刘志庆先生、刘震先生和马胜辉先生以通讯
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谢吴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
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变更注册地址和公司名称,并同意就《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4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7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 11月 1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027174c-a342-4c4b-9e8c-77791f00d8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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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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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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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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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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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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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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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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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工作积极性,形成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的有效统一,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1、非独立董事薪酬与津贴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领
取董事津贴;
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仅担任董事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履职情况及执行事务情况等确定其年度基本薪酬(津贴)及超
额任期激励等,公司据此对其发放基本薪酬(津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其履职情况及执行事务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制定年度薪酬总额,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确定,公司据此结算考核薪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确定年度薪酬的具体发放方式。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3、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雪浪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董事的薪酬补充。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通胀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de6c968-af9a-48f5-ab37-7697239ba0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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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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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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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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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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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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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
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 1年。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
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
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
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
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
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
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e662c55-6f71-48a2-8e20-21e677a4d2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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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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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30038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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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14│雪浪环境(30038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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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加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基金、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对现有企业进行增
资扩股等形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项目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或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
2、委托理财,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低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3、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无担保债券除外)除外;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具体项目投资及购买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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