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79 *ST东通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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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14 │*ST东通(300379):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通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暨专门培训 │
│ │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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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 │*ST东通(300379):关于董事长辞职暨推举董事、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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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 │*ST东通(30037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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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 │*ST东通(300379):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代行董事 │
│ │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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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2 │*ST东通(300379):关于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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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 │*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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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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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 │*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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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0:01 │*ST东通(300379):关于对东方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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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2 │*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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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14│*ST东通(300379):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通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暨专门培训情况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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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鉴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且2024年度东方通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为D,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一创投行”“保荐机构”)作为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张德平对东方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暨专门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情况
1、培训时间:2025年12月9日
2、培训地点:东方通会议室
3、培训方式:现场和线上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4、培训人员:一创投行保荐代表人张德平
5、参加培训的对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其中,部分
人员线上参会;对于因故未能参加现场和线上培训的相关人员,保荐人已通过东方通向其提供本次培训的相关资料并提请公司督促其
自学,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与保荐人培训人员联系。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讲解及退市相关规则讲解等,一创投行培训人员结合最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案例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解析,并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对象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保荐机构向东方通提供了讲义课件的学习资
料,提请公司转发至相关培训人员,督促其认真学习培训内容。
三、本次培训的成果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公司参与培训人员认真学习了本次授课的相关课件,较好地掌
握了授课内容。上述人员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有了更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
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0d1d86d5-6dc2-48f0-a3a6-e364dd0f7f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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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ST东通(300379):关于董事长辞职暨推举董事、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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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黄永军先生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黄永军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4年 3月25日至 2026年 8月 10日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黄永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永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1,008,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35%,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其辞任公司职务后,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黄永军先生的离任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黄永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董事、总经理
代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一致推举董事、总经理赵永杰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直至选举产
生新任董事长为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0b466c38-8591-4b37-a8f5-d81607993c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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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ST东通(30037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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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通(30037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9b8b25a0-0470-4dda-aedc-89b4315557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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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2│*ST东通(300379):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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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通(300379):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cdd5232c-c82f-429c-981b-44c42a4c1d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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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52│*ST东通(300379):关于向深交所提交听证申请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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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
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
)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
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
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
停牌。
一、公司申请听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5〕第<2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16)。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
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二、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
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
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
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四、其他事项
1、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17436861-30ec-4ddb-9bac-470024e76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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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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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
板函〔2025〕第<215>号),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根据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
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
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
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
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
(一)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停牌。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9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
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
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三)退市后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
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2cf8e2e-6883-47de-8c09-dd1f785d48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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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ST东通(300379):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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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
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
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
适用于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一、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认定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
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
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11 月 26 日起停牌。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
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
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
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4cbb85ed-e2ce-43c7-9ffb-bcd23576b8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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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57│*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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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通(30037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56bc8521-7d7b-4f61-90c7-ac14942e40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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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0:01│*ST东通(300379):关于对东方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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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201
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
、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
2022 年 6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
册稿。2022 年 11月 15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月 7日,*ST 东通披
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东通
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
*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
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一项、第 5.1.2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
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
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忱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
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李鹏自
2019 年 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 4 —
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宁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
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陈忠国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
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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