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76 ST易事特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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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ST易事特(300376):关于与安徽易电电力有限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履行担保责任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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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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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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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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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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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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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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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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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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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ST易事特(30037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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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ST易事特(300376):关于与安徽易电电力有限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履行担保责任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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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肥
东支行”)送达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于公司担保对象(即借款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
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触发借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科农行肥东支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 712户
光伏贷款客户的贷款(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 1,370.84万元)全部提前到期。科农行肥东支行要求公司及共同担保人安徽易电电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事特”,曾用名: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尽快履行担保责任。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7年 7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 4,000万元。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张小军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 7月 28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www.cninfo.com.cn)《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6)。
公司于 2018年 1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
民币 8,000万元。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及其配偶、张小军及其配偶以及宿松县尚鼎建材有限公司、宿松六合石料有限公司共同为
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 1月 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www.cninfo.com.cn)
《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公司分别于 2017年 11月 20日、2018年 10月 19日与科农行肥东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40101836320171278149
、340101836320181278029),公司为合作对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3,00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上述担保项下,借款人尚欠本金人民币 1,370.84万元。
二、触发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科农行肥东支行送达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于借款人合作对象未按借款合同约
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触发借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科农行肥东支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 712户光伏贷款客户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截
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借款人已欠本金人民币 1,370.84万元,欠利息(含罚息)人民币 26.28万元,本息合计 1,397.12万元。
科农行肥东支行要求公司及安徽易事特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尽快履行担保责任。
三、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成立风险处置应对小组,持续督促合作对象筹措资金偿还贷款,同时积极与科农行肥东支行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妥善解决
借款逾期事宜。若借款人未能在限期内足额清偿逾期本息,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代偿资金将
直接占用公司流动资金,可能对公司短期现金流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虽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安排,但反担保的实际追偿效果受
反担保人履约能力、资产状况等因素影响。若反担保人出现资金短缺、资产变现困难等情况,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可能面临追偿
受阻的风险,导致相关损失无法及时收回。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对象借款逾期及相关担保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2、《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66c3fd5-751c-4158-940d-e8887ba8e0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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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ST易事特(30037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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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30037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68928c6-7513-40e2-946f-781c6536e3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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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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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266aec0-8bc4-4fbe-93b9-842df7c06e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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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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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公司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
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该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旧
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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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ST易事特(30037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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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公司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
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
定外,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接收和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
(三)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
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旧
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c3f1613-4d9b-4911-a0a3-42783033e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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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ST易事特(300376):《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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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应对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和恶意传播不实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类
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
(五)重大舆情处置完成后的评估总结及处置事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应对工作组。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
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应对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
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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