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53 东土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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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关于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
│ │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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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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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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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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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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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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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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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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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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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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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东土科技(300353):关于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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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
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5-081),公司定于2025年8月11日下午2:30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7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李平先生(单独直接持有公司14.27%股份)提交的《关于提请新增公司2
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的函》,书面提请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增补到公司202
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
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李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27%的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且临时提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
议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至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就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8月 11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11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6 日
(七)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
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2 号楼 15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子公司增资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
票对象的
子议案
数:(8)
3.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
管理制度>的议案》
3.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二)上述议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已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议案2.00、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3.00需要逐项表决。
(四)议案1.00的关联股东为李平先生,关联股东需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五)以上提案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手续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登记时间为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
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
(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六)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8月8
日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柯学礼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8793012
联系传真:010-88799850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
邮政编码:100144
(二)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d63198a5-dd61-46ce-b0e9-2e03ecfb3f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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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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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3fc0b0d3-3df1-4592-8f56-30a9f78f72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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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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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154ce619-11c5-4ae5-8e34-1876ca1fe8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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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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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
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
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业
绩快报/预告、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监督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
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部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受、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
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
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备查,董事会秘书处将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
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如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一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年 月 日
及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6f7c83cb-255e-4e9f-9026-f7734b25d9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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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25│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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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讨论研究上市公司相关
事项,并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思考判断,形成讨论意见,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或审议以下事项: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
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
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或依据法律法规、公司需要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
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也属于上述
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
名独立董事对会议
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以下几类意见: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
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
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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