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300348(长亮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348 长亮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2 17:22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5-07-11 19:24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大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及提前终止的│ │ │公告 │ ├─────────┼──────────────────────────────────────────────┤ │2025-07-11 17:24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5-06-25 17:42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 ├─────────┼──────────────────────────────────────────────┤ │2025-06-09 18:12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 │格的公告 │ └─────────┴──────────────────────────────────────────────┘ ─────────┬──────────────────────────────────────────────── 2025-07-22 17:22│长亮科技(300348):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长亮科技(300348):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d3214b9f-d303-460d-a265-4f2b46a0956b.PDF ─────────┬──────────────────────────────────────────────── 2025-07-11 19:24│长亮科技(300348):关于大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及提前终止的公告 ─────────┴──────────────────────────────────────────────── 本公司股东王长春先生、郑康先生、李劲松先生、徐亚丽女士、宫兴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大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董事郑康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李劲松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徐亚丽女士、 监事会主席宫兴华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票。 其中王长春先生计划减持7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862%);郑康先生计划减持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46%); 李劲松先生计划减持11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35%);徐亚丽女士计划减持3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宫兴华 先生计划减持12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51%)。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王长春先生、李劲松先生、徐亚丽女士、宫兴华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以及郑康先生出具的《 关于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王长春先生、李劲松先生、徐亚丽女士、宫兴华先生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郑康先生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未完成减持的股份在剩余减持计划期间内将不再减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元/股) (万股) (%) 王长春 集中竞价交易 2025年6月23日至 16.03 700.00 0.862 2025年7月11日 郑康 集中竞价交易 2025年5月27日至 14.28 199.97 0.246 2025年7月4日 李劲松 集中竞价交易 2025年6月11日至 14.79 110.00 0.135 2025年7月11日 徐亚丽 集中竞价交易 2025年5月29日至 15.97 36.00 0.044 2025年7月10日 宫兴华 集中竞价交易 2025年5月29日至 15.96 123.00 0.151 2025年7月10日 注:(1)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股东王长春先生、郑康先生和宫兴华先生本次拟减持的公司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持有并已上市流通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徐亚丽女士本次拟减持 的公司股份部分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并已上市流通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而相应增加的股份),部分来源于其获授并解锁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 的股份);李劲松先生拟减持的公司股份来源于其获授并解锁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王长春 合计持有股份 10,290.24 12.669 9,590.24 11.80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2,572.56 3.167 1,872.56 2.305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7,717.68 9.502 7,717.68 9.500 郑康 合计持有股份 889.38 1.095 689.41 0.84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222.34 0.274 22.38 0.028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667.03 0.821 667.03 0.821 李劲松 合计持有股份 441.85 0.544 331.85 0.40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10.46 0.136 0.46 0.001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1.39 0.408 331.39 0.408 徐亚丽 合计持有股份 156.58 0.193 120.58 0.14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39.14 0.048 3.14 0.004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7.43 0.145 117.43 0.145 宫兴华 合计持有股份 495.07 0.610 372.07 0.45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23.77 0.152 0.77 0.001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71.30 0.457 371.30 0.457 注:(1)上表中“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使用截至2025年3月31日总股本进行测算,“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 本比例”使用截至2025年7月10日总股本进行测算。 (2)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上述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 持计划的情形。郑康先生剩余未实施的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在本次减持期限内不再减持。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王长春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郑康先生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李劲松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4、徐亚丽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5、宫兴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50151bed-3330-47a3-af29-1f4a9b5fc5b4.PDF ─────────┬──────────────────────────────────────────────── 2025-07-11 17:24│长亮科技(300348):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 达标,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406,400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决议 内容,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406,4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成。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 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b61cbed2-c02a-4ff2-bf23-3be3d665c5ac.PDF ─────────┬──────────────────────────────────────────────── 2025-06-25 17:42│长亮科技(30034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的通知,获悉王长春先生将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质押开始日 解除质押日 质权人 一 数 股份比例 本比例 期 期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量(股) 人 王长春 是 5,198,800 5.35% 0.64% 2022 年 11 2025 年 6 招商证券股 月 16 日 月 24 日 份有限公司 王长春 是 1,089,400 1.12% 0.13% 2023 年 11 2025 年 6 招商证券股 月 16 日 月 24 日 份有限公司 王长春 是 890,000 0.92% 0.11% 2024 年 2 2025 年 6 招商证券股 月 1 日 月 24 日 份有限公司 王长春 是 1,500,000 1.54% 0.18% 2024 年 2 2025 年 6 招商证券股 月 2 日 月 24 日 份有限公司 王长春 是 5,100,000 5.25% 0.63% 2022 年 10 2025 年 6 国泰海通证 月 24 日 月 25 日 券股份有限 公司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长春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比 质 质 所 司 例 押前累计 押后累计 持股 总股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质 质 份 本 份 押股份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押数(股) 押数(股)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 比例 数量 比例 结 数量 王长春 97,202,41 11.97 47,028,70 33,250,50 34.21 4.09% 25,846,90 77.73% 51,329,914 80.26% 9 % 0 0 % 0 合计 97,202,41 11.97 47,028,70 33,250,50 34.21 4.09% 25,846,90 77.73% 51,329,914 80.26% 9 % 0 0 % 0 注:1、上表“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部分为高管锁定股。2、上表“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公司总股本数据计算得出。 二、相关说明 1、王长春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王长春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如后续出现 平仓风险,王长春先生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等方式应对平仓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解除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35bc4f2a-16af-440c-b238-e991fe6da066.PDF ─────────┬──────────────────────────────────────────────── 2025-06-09 18:12│长亮科技(300348):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 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本次价格调整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 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4.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予以调整。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 本次价格调整的方法 1. 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 年 4 月 17日的公司总股本 812,253,7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7元人民币(含 税);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发股票股利。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024元/份调整为 11.017 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事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4af1930c-427e-4640-af9b-cb8341a5397d.PDF ─────────┬──────────────────────────────────────────────── 2025-06-09 18:12│长亮科技(300348):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