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4 ST立方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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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7 │ST立方(30034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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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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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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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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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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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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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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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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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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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立方(30034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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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7│ST立方(30034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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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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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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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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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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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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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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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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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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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辞职报告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
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
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
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
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
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且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
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50bc7aa-2ec3-4d46-880c-e6b11deff1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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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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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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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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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最多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
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7c11a22-4549-4154-b750-75aee982e6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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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立方(30034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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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境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
目等经营性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
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中心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定职
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
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
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
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
,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
通股票。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
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七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消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
、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
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70f300a-5524-4fcf-8138-c281c5f9d8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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