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1 麦克奥迪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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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12 │麦克奥迪(3003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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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12 │麦克奥迪(3003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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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1 │麦克奥迪(30034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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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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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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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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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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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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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重新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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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 │麦克奥迪(30034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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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12│麦克奥迪(3003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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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3003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b58516a0-6dec-4ac5-b535-b6006fcd2a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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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12│麦克奥迪(30034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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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孙文律
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24SH7200164/JW/kw/cm/D53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5日上午 9: 3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
舫山南路 808号麦克奥迪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5日上午 9: 15至
9: 25, 9: 30至 11: 30, 下午 13: 00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5日 9: 15
至 15: 00期间的任何时间。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5,839,0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2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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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49,3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6%; 反对 2,277,2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3%;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48,8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4%; 反对 2,277,7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6%;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48,5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2%; 反对 2,277,7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6%; 弃权 12,8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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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35,1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7%; 反对 2,291,4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2%;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45,2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6%; 反对 2,281,3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3%;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33,3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8%; 反对 2,293,2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1%;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48,8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4%; 反对 2,277,7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6%; 弃权 12,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532,46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4%; 反对 2,279,6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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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5%; 弃权 27,0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5,361,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8%; 反对 465,3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弃权 12,7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5,360,8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7%; 反对 465,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弃权 12,7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5,360,8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7%; 反对 465,5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弃权 12,7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5,332,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7%; 反对 494,3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 弃权 12,7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
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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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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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孙 文 律师
严雪瑾 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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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1│麦克奥迪(30034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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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出席情况: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1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2名,
实际出席董事 12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文良先生主
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和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废止情
况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重新制定
管理制度》(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原《信息披露管理 重新制定
制度》)
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1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2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15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废止
16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废止
17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废止
1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废止
19 《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0818921-a336-4338-8ba9-84dd03bd3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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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麦克奥迪(30034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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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
作的基础, 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
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 勤勉尽责, 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 应履行如下职
责:
1. 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 事中跟进,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3. 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4. 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5. 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
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当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
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 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
年报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 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2.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93a520d8-50e9-4271-aa9d-099fab85da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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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9│麦克奥迪(30034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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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材料, 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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