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0 科恒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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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20:1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及前期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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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58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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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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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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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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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21:0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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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0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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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20:50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变价执行导致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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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20:40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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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20:40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变价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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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20:16│科恒股份(30034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及前期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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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957.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7.92%。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 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3),涉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的进展情况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
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
善处理,减少损失,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1739665f-dab3-4190-91de-172bd098c8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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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58│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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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是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及对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处于公司可
控范围内,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 年 4 月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包含前期已申请且在有效期的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
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业务期限和利率,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有效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
度股东会时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2、《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
25 年度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 15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有效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大会时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7)《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28),本次授信额度、担保额度在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
以下简称“农行英德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600 万元(大写金额:捌仟陆佰万元整)的综合授信,期限3 年。公司(保证人)
为英德科恒与农行英德支行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610 万元(
大写金额:壹亿壹仟陆佰壹拾万元整),担保期限为 3 年。前述金额和期限等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鉴于英德科恒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有能力控制英德科恒的生产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其未就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1MA4UWJAP6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范江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
材料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
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工业大
道 1 号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 本公司合并报表全资子公司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否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45,512,224.21 775,095,285.25
负债总额 606,051,901.77 640,085,172.72
净资产 139,460,322.44 135,010,112.53
项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3,813,713.22 611,305,016.16
利润总额 4,450,209.91 -46,411,562.18
净利润 4,450,209.91 -46,411,562.18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50013342)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
保证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壹仟陆佰壹拾万
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5 年 07 月 30 日起至 2028 年 07 月 29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信用证。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
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
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
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
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尚未签署,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综合授信额度
如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得的累计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600 万元,本次综合授信事项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审批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31,8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95.41%。本次担保事
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批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2,717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87%。除公司对公司
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外(详见公告《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92】、《关于变更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25001334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c615f884-f377-40bc-b365-ef1fc0bc41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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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6│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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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立案,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
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 17,545,502.37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22,576,984.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
提了相关坏账准备 295.40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于近日分
别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苏 0903民初 5958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
粤 0310民初 6340 号】,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公司)诉深圳浩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诚智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水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 1月 14 日,原告江苏普亚公司与被告 1深圳浩能及案外有关公司签订了《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
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约定被告 1按协议向原告提供设备,履行卖方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深圳
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分别支付给被告 1深圳浩能。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1年 1月 8日、2021 年 3月
23日通过深圳尚水公司向被告 1 合计付款 1,754.550237 万元。但被告 1 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2021年 3月 25 日,原告与第三人深圳尚水公司、被告 2东莞诚智公司签订《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
要设备(69 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深圳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支付给被告 2 东莞诚智公司。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1 日通过深圳尚水公司向被告 2付款 360万元,但被告 2至今未发货。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中原告与被告 1深圳浩
能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 1深圳浩能向原告返还设备款 1,754.550237 万元;
2.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GWH 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之变更协议》、《江苏普亚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要设备(69 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中关于原告与被告 2 东莞诚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判令被告 2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款 36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深圳浩能诉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 2: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5 月 3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层高速涂布
机 2台,合同总价款为 3,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案涉设备,足额开具了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 2,220 万元,剩余1,480万元未支付。因在调试收卷过程中产生正极片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
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原告需承担 30,016 元损失,从货款中抵扣,故原告应收款项为 14,769,984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讨货款,但被告一拖延支付。被告逾期付款、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 12.3
条的约定,被告一延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日应按合同总金额 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一只有一个股东,即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4,769,98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7,807,000元,自2025年 7月 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元为
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金额暂计 22,576,984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案件一的特别说明:2022 年 5 月,深圳浩能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货款一事
提起仲裁,主张货款13,629,001.60 元、利息 1,771,770.26 元,合计 15,400,772.26 元;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等。2023 年 7 月
6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沪贸仲裁字第 0488 号裁决书,裁决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深圳浩能支付已
到期的货款 8,109,256.29 元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对尚未届满的货款支付主张暂不予支持。案件一与前述商事仲裁涉及的设备为
同一批设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 295.40 万元。
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 0903 民初 5958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2、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号】及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b3d1fd9b-da7f-476f-8f4f-9a887c2724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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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6│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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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 解除 质权人
股东或第一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日期 日期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万国江 否 1,840,000 6.56% 0.67% 2024-12-26 2025-07-25 苏兴松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质 累计被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押数量 标记数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股) 量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股) 冻结、标 股份 冻结合计 股份
记合计数 比例 数量 比例
量(股) (股)
万国江 28,035,523 10.16% 25,888,413 0 92.34% 9.38% 307,110 1.19% 0 0.00%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股东万国江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化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
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761c9c2d-411b-4f77-a4a9-a2e0bf8c72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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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6│科恒股份(300340):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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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黄英强先生、监事丁雪梅女士、高级管理人员范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 16,9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1%)的董事黄英强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 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年 11 月 18 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 4,2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5%)。
持有公司股份 13,9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51%)的监事丁雪梅女士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 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年 11 月 18 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 3,485 股(占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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