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3 聚飞光电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0 18:08 │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
│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2 19:20 │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2 19:20 │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
2026-05-20 18:08│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16,805,52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11,934,400股股份,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
分派的权利。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189891元/股。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刊登于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
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元(含税)。
2、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18日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
根据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派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27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元(含税)。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
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0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4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
公司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对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调整。
三、分红派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5 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5月 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46 邢美正
2 00*****358 李晓丹
3 09*****683 邱生富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 月 18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5 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
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比例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如下: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总股本-已回购股份)×每 10 股现金分红/10 股=(1,416,805,527 股-11,934,40
0 股)×1.20 元/10 股=168,584,535.24元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168,584,535.24元/1,416,805,527股×10 股=1.189
891元/10 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68,584,535.24元/1,416,805,527股=0.1189891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例)=(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189891元/股)/(1+0)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99 号聚飞光电大厦
咨询联系人:于芳
咨询电话:0755-23678799
传真号码:0755-23678799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43a2c6a5-44be-4f28-948f-be14c97c6e7f.PDF
─────────┬────────────────────────────────────────────────
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失效。1 名激励对象因 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55 人调整为245 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 245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
的 245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有关事宜,本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359de034-5ea2-4ee1-bd2e-f13bcbac828a.PDF
─────────┬────────────────────────────────────────────────
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 2026
年 5月 12日 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应参加董事 5人,实参加董事 5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112.08万股,
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4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 4月 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该方案已经公
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公司预计将在完成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由 2.43元/股调整为2.31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3、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中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原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
离职及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合计 31.92万股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4、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为保证《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长期激励基
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302bb07d-747f-4c34-b29a-d628c18564aa.PDF
─────────┬────────────────────────────────────────────────
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b597e963-631e-45d2-aadd-41bdd7c6d52c.PDF
─────────┬────────────────────────────────────────────────
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充分激发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障公司
业绩持续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长期价值回报。根据公司制定的《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激励基金计划”),从 2026
年度开始施行本计划,实施考核年限为 3年。
为保证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基金计划》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规范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作用,进而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基金计划与激励
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保障公司整体业绩提升,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共赢。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人员。
四、考核机构和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
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五、激励基金提取及提取条件
(一)针对 2026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公司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6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根据 202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确定,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2.5亿元及以上,才能提取激励基金,采取分段提取方式。
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基金计划产生的支付费用
的影响。
3、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净利润指标 X分段提取如下:
公司净利润 X(亿元) X=2.5 2.5<X<3.0 X≥3.0
提取比例 9% 12% 15%
激励基金提取计算方式为:
1、当年度净利润 X等于人民币 2.5 亿元(即基准净利润)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2、当年度净利润 X在人民币 2.5~3.0亿元之间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基准净利润)
×12%
3、当年度净利润 X 大于等于人民币 3.0 亿元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0.5亿元×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基准净利润-0.5亿元)×15%
(三)年度结束后,公司按有关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上述方式对激励基金进行财务核算,当年度提
取的激励基金应计入当期费用。
六、激励基金分配与发放
(一)激励基金分配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价值贡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出勤状况等因素,对年度激励基金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公
司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激励基金发放
1、所有激励对象当年的激励基金份额,在考核年度结束后的三年内滚动发放完毕,发放安排如下表:
发放安排 发放时间 发放份额占分
配份额的比例
第一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3个月内 40%
第二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12-15个月内 30%
第三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24-27个月内 30%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每一个发放期发放时应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上年度考核评价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发放份额,考核结果与发放比例如下表:
年度考核结果 A B+ B C D
发放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说明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 C者视为 D
每个发放期激励基金发放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发放的激励基金份额 =个人获分配的激励基金份额 ×当期发放比例 ×该发放期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的发
放比例
3、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发放的激励基金份额因考核原因不应发放的,应作废失效,进入公司激励基金池,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七、激励基金追索扣回
(一)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则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自动被撤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自行终止,并根据
情节轻重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激励基金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
或声誉损失;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4、其他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二)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对相关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八、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九、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二)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生效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d6b07283-1b83-4c29-8ff2-7e14e33684b0.PDF
─────────┬────────────────────────────────────────────────
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于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
见。
(二)2023 年 4月 23 日至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 年 5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五)2024年 4月 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