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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1(长方集团)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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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301 ST长方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01 17:18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7-28 19:47 │ST长方(300301):关于部分董事辞任的公告 │ ├─────────┼──────────────────────────────────────────────┤ │2025-07-22 17:37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 ├─────────┼──────────────────────────────────────────────┤ │2025-07-10 00:52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 │ │ │牌、变更公司简称的公告 │ ├─────────┼──────────────────────────────────────────────┤ │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 ├─────────┼──────────────────────────────────────────────┤ │2025-07-02 16:47 │*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 ─────────┬──────────────────────────────────────────────── 2025-08-01 17:18│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并于2025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 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对公司自查发现的2021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下称“前次会计差错更正”),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兴财光 华审专字【2022】第225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 023-007)及《关于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委托中 兴财光华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对全面审计后较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了更正。中兴财光华对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 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及更正后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3、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根据该处罚决定, 康铭盛原管理人员存在销毁、隐匿文件资料等违法事实,构成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目前,公司已规范整改,2022-2024年 度财务报告均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后续将继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 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c0a84291-cf0c-4044-a39b-d2ea8d5af862.PDF ─────────┬──────────────────────────────────────────────── 2025-07-28 19:47│ST长方(300301):关于部分董事辞任的公告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姜泽宇先生的辞任报告 。因个人原因,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姜泽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上 述三位董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将自动失去其所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辞任后,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姜泽宇先生将不在公司任职。 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及姜泽宇先生董事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6 年 12 月 28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三位离任董事不存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姜泽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玮 300 万股 261.59 万股 0.68% 刘志刚 230 万股 0 0.28% 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属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刘志刚先生和江玮先生辞任后,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及姜泽宇先生 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及姜泽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63dd5464-fcd6-47b4-8ff2-050680ddfa09.PDF ─────────┬──────────────────────────────────────────────── 2025-07-22 17:37│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江玮先生的辞任报告。 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江玮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江玮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 江玮先生上述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6 年 12 月 28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 万股,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261.59 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68%。江玮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 江玮先生辞任后,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 江玮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江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吴涛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吴涛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82828966 联系邮箱:ir@cfled.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 221 号富康工业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8dc0e06c-f09e-485b-bb24-77a7c973b233.PDF ─────────┬──────────────────────────────────────────────── 2025-07-10 00:52│*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b7baf7e7-5de1-49cc-be6a-0c11fd65dbdc.pdf ─────────┬──────────────────────────────────────────────── 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 │变更公司简称的公告 ─────────┴──────────────────────────────────────────────── 重要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1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2、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因公司内部控 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证券简称由“*ST 长方”变更为“ST 长方”,股票代码仍为“300301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3、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5〕1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涨跌幅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长方”变更为“ST长方” 3、股票代码:300301 4、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7月11日;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2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 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 0年12月修订)》9.4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根据该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2020、20 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三、撤销相关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023 年 4 月 27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225006 号),同时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中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暨变更股票简称的申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024 年 4 月 25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 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225011 号),同时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进行了逐项核查 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故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因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 7月 9日同意撤销因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 示。 (三)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公司将在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 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7月10日停牌1天,于2025年7月11日起复牌并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及因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 称由“*ST长方”变更为“ST长方”,股票代码仍为“300301”,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五、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1、联系电话:0755-82828966 2、电子邮箱:ir@cfled.com 3、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e39725da-edfb-4901-9520-a98c7459db9c.PDF ─────────┬──────────────────────────────────────────────── 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cf7dd44-a5b1-453a-a00f-7ac4351c441e.PDF ─────────┬──────────────────────────────────────────────── 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0359ea7-2189-41a2-badd-e7ef5a6df58f.PDF ─────────┬──────────────────────────────────────────────── 2025-07-02 16:47│*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 监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 华旗源”)、邓辉斌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 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长方集团服务款项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 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长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辉斌对深圳华旗源欠付长方集团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邓辉斌承担。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98.10元,由长方集团负担(已预交)。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及 邓辉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62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鉴于该诉讼案件被法院裁 定再审,再审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cb2abe33-ff3e-4f31-8504-71845a78ddb6.PDF ─────────┬──────────────────────────────────────────────── 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df4bd46c-95c0-4062-b430-354201e30231.PDF ─────────┬──────────────────────────────────────────────── 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2,466,666.78元 4、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合并报表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案《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 2、被告: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立案时间:2025年3月13日 5、案号:(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 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未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1,853,980.7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未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2,699.0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174,0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695,902元 ;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00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8,44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3 07,550元;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 ,共计人民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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