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98 三诺生物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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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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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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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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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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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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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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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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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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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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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三诺生物(300298):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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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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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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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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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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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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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
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情形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七)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
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
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
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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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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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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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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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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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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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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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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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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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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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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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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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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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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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推广行为,提
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
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
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
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四)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五)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
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
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开展投资者接待工作的
义务。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公司将
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人员出席。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
,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
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
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
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
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口头);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
、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d719540-fd05-49be-b6e5-6928dadd54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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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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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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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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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300298):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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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三诺生物(30029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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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导致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辞职原因。董事辞任且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
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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