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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94(博雅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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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94 博雅生物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6:10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9:04 │博雅生物(300294):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28 16:10│博雅生物(300294):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落实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博雅生物)发展战略,有效控制创新项目前期风险,储备优质 战略项目资源,提升公司中长期持续发展与盈利能力,公司于 2025年 7月 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华润医药科技(成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暂定名称为:华润医药(成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等 10家有限合 伙人共同设立华润(成都)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为准,原暂定名称为:华润医药( 成都)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该基金】。该基金规模为 10亿元人民币,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为该基金管理人。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总额 6,000万元人民币,持有该基金 6%的财产份额,以其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华润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与参与本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华润(成都)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 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次签订的《合伙协议》与公司 2025年 7月 18日披露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保持主业稳健发展的同时,布局创新领域,为公司未来发展进行优质项目的储备和孵化,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提高优质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丰富投资手段和工 具。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设立该基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所占该基金份额为 6%,不构成控制及重大影响,不会新增控 股子企业,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三)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该基金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于中基协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基金采取分步出 资方式,除成都润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暂定名称为:成都润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各合伙人根 据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分步出资到位,如各合伙人未能按执行合伙人通知的金额和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则可能影响 基金的后续募集以及对外投资计划的实施。 2、该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也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公司出资额为限。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积极防范和控制潜在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a04f042-82d9-4c8f-b566-4e54b417f338.PDF ─────────┬──────────────────────────────────────────────── 2025-10-27 19:04│博雅生物(3002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博雅生物(30029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c9cbdeb-f331-4dd0-8234-038c0e8a1037.PDF ─────────┬──────────────────────────────────────────────── 2025-10-27 19:04│博雅生物(300294):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 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 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3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关键进展;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不属于《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 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 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公司下属单位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单位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本单位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 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原《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2023年7月)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7948f16-c370-47b1-8e47-804b6d168f8c.PDF ─────────┬──────────────────────────────────────────────── 2025-10-27 19:04│博雅生物(300294):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0月) ─────────┴────────────────────────────────────────────────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公司全 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 情形除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 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 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 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十八条 若在股东会上 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若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两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原《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4 年3月)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10efda5-f424-48cc-baaf-a0c496831794.PDF ─────────┬──────────────────────────────────────────────── 2025-10-27 19:04│博雅生物(300294):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 设计、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 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 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根据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 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 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 部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 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密切关 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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