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92 吴通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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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42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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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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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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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44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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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8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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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1 │吴通控股(300292):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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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9 │吴通控股(3002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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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7 │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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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7 │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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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7 │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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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42│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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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 5月 16日召开了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
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5年度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均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2025-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以资产池内
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互联”)、苏州市吴通智能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电子”)使用该资产池融资额度在浙商银行苏州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10,0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对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200 万元,国都互联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9,800 万元;公司对
智能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00万元,智能电子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9,300万元。
上述为国都互联、智能电子提供的担保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2024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1、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乙方(出质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集团资产池的主办单位(即公司)与成员单位(即国都互联、智能电子)已与甲方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一致同
意并授权乙方代表其签订本合同。未经特指,本合同中的“乙方”均包括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具体以上下文文义为准。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4、担保方式:资产池质押担保
5、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乙方成员单位及指定境外集团成员单位根据本合同及《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处
办理的各类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
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担保的实现
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质押资产到期托收款项、兑现资金及资产池保证金优先用于
清偿资产池融资项下债务。甲方也可以直接将出质资产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资产的价
款优先用于清偿资产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融资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融资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7、质押担保期限:2025年 10月 16日起至 2026年 10月 16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900 万元,累
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7%,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
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b408dbc-5a5a-46c5-af77-1f39717b82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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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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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6edeaa4-5820-42c7-bc9c-753bcea364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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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吴通控股(300292):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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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65b74a4-43d4-4adf-82bc-2e15288097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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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44│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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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 5月 16日召开了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
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5年度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均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2025-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互联”)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7,000万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公司对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000万元,国都互联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40,000万元。
上述为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 2024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7,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
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700 万元,累
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73%,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
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1dfdddfa-8b22-4ee4-97a9-9791c87e5b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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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08│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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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8 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万卫方先生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及再质押的告知函》,获悉其将所持有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业务,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开始 质押解除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期 日期
其一致行动人
万卫方 是 40,000,000 13.78% 2.98% 2022年 8 2025年 8 上海浦东发展银
月 19日 月 26日 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2、股东股份再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 质押开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股)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为补 日期 日期 用途
第一大股 比例 比例 充质
东及其一 押
致行动人
万卫方 是 40,000,000 13.78% 2.98% 高管锁 否 2025年 8 2028年 8 上海浦东 融资
定股 月 27日 月 21 日 发展银行 需要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万卫方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变 本次质押变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动前质押股 动后质押股 所持 司总 况
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股份 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份 占未
) ) 比例 比例 份 质押 限售和冻结 质押
限售和冻 股份 数量(股) 股份
结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
万卫 290,181,24 21.63 80,000,000 80,000,000 27.57 5.96 80,000,00 100% 137,635,93 65.48%
方 8 % % % 0 6
注:本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的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1、万卫方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
2、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f2de6d40-ace0-4882-a3d0-2487f156b3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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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1│吴通控股(300292):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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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书面及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3:30 时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独立履行职责
。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炜丹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上半年
度的实际情况,报告中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
并对外报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2edf7c84-20fa-4ebf-8fc8-edd8157877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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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9│吴通控股(3002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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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审批表》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证券及投资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
出最后决定。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妥
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a2e380e8-599a-4d8a-b763-6ac7251bbd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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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7│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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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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