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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83(温州宏丰)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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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83 温州宏丰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6 17:06 │温州宏丰(300283):关于孙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8 20:44 │温州宏丰(300283):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 2025-12-16 17:06│温州宏丰(300283):关于孙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概述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孙公司浙江宏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丰合金”)的 通知,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浙江宏丰合金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并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变更登记事项具体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 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 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 展经营活动)。 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外,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 二、备查文件 浙江宏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b8332a8f-c6a7-4f1d-9161-4cb2c074cf2c.PDF ─────────┬──────────────────────────────────────────────── 2025-12-08 20:44│温州宏丰(3002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 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职业操守 和业务水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核心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实务操作、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七条 培训形式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为主体组织 实施的培训。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士讲授热点问题、分析正反案例、座谈交流 、实地调研等。 内部培训可采用网上自学与集中授课、辅导、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每个任职期间, 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位培训,培训机构有颁发证书的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 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应当及时将培训结果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 印件提交公司证券部留档。第十三条 证券部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或其他形式知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培训通知要求向各当事人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以电子 邮件方式知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be8e413b-8e4a-46e1-8c7e-547c5f81c332.PDF ─────────┬──────────────────────────────────────────────── 2025-12-08 20:44│温州宏丰(300283):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及类似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二)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合同; (三)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四)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五)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六)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本数),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长期合同; (七)包含非常规或定制条款的合同,例如不竞争条款、排他性协议、重大赔偿或违约条款的;合同类型涉及核心业务的,涉及 高风险的,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涉及重大法律责任或潜在诉讼风险的或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审批、专业审核和全程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应采取 书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所规范事项的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经办部门及其负责人员对合同拟订、 谈判、内部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全部过程负责,并负责对应合同的立项至归档全部管理工作的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实质内容条款负责,基本职责如下: (一)负责招投标、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结算、归档等全过程工作; (二)调查当事人资信,包括营业执照、经营情况和其他资质条件等; (三)确认合同的经济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并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向其他审核人员解释说明、完善修改意见和补充相关材料; (五)处理未涉及法律程序、协助处理涉及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六)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台账,保管合同文本; (七)其他与合同承办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是指除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外,其他负责合同审核的部门。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 审核,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各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基本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审核资金、资产、合同价款、税负和结算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财务风险等。 (二)法务部: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谨性、可行性及法律风险等。 (三)职能部门:合同涉及质量、技术、证券、人力资源等专业内容的,由对应职能部门另行审核。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审核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承办的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各环节中,如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利益、玩忽职守等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违反本管理制度的 ,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原则。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实行“谈判、审核、批准独立制约”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分 工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文字表达应清楚、准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应约定明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公司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有关资料,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审批后,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有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审批意见,提交合同审核部门审批,出具相关审 批意见。 (三)如属于重大合同,合同审核部门审批后,由合同承办人上报总裁审批。 (四)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合资合作、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合同,且达到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 第十六条 为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其行使合同审批权。任何人不得 超越审批权限行使合同审批权,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应对审批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金额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合同,应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审批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在合同审批时,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的,应明确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合同承办人。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行使合同权利、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异议时,合同承办人核实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文件和答复文件须经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因公司原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承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承办人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要求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等的,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出中止、终止、解除合同通知,质量异议或违约声明等文件的,应以书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形式送达对 方当事人,并保留签收送达资料。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遵循“及时处理、协商解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汇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合 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如合同纠纷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报告至法务部,由法务部负责处理 ,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凡属公司责任导致的合同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赔 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48e786a0-d833-4f44-a77c-62237ec1ec29.PDF ─────────┬──────────────────────────────────────────────── 2025-12-08 20:44│温州宏丰(3002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以致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 影响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 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依照《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第三章 问责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职查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任意情形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任意情形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裁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程序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 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裁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由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如需其他手续和程序的,则须办理其他手续和程序。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 生。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 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裁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裁负责,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b3e64335-2aee-4a4c-9858-6c8dd957a5f5.PDF ─────────┬──────────────────────────────────────────────── 2025-12-08 20:44│温州宏丰(300283):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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