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79 和晶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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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5:56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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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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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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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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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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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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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授权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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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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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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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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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5:56│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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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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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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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
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并完成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录入、复核等工
作。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会的投票代码为“350279”,投票简称为“和晶投票
”。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6、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
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一)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
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股、B 股、优先股分
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
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
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第二十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
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合并计算,公司及会议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会表决结果,对网络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
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述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
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
会的进程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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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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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
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经提名委员会2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前述董事会或其他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委员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或未向委员会会议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
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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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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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
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
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或销售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
面报备等);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
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
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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