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79 和晶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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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8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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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28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之间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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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26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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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26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事宜到期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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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26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荆州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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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44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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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7:12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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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15 │和晶科技(30027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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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12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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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12 │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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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8│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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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和晶智能”)为诉讼(一)原告,和晶智能及公司为诉讼(二)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详见下文一审判决结果的相关内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超能”)、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易
浦”)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并于2023年10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和晶智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
料等损失合计4,529.50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北方超能系恩易浦的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
承担(即诉讼(一));和晶智能于2024年6月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北方超能起诉了
和晶智能及公司,北方超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
项损失合计5,371.01万元,要求公司对和晶智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和晶智能承担(即诉讼(二))。前述
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因基于同一事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进行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晶智能(即诉讼(一
)原告、诉讼(二)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
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3,648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北方超能(即诉讼(
一)被告、诉讼(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82.55万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和晶智能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和晶智能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的一审判
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解除;
2、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 120,299.96元;
3、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客供物料,该物料由原告青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4、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 65,929.44
元;
5、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 593,242元;
6、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半成品损失 468,347.
95元;上述成品、半成品,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7、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六项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8、驳回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7,727元(北方超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 59,579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27,273元
,由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2,306元,剩余 208,148元,退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保全费 5,000元,退
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268,275 元(和晶智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 224,200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
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78元,由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21,322元,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
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 44,075元,退还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
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
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
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和晶智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以及北方超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二)目前为一审判决阶段,和晶智能的诉讼请求得到了
部分支持,和晶智能正在与律师沟通、评估是否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北方超能亦可能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
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需根据前述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确定相应影响:针对诉讼(一),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截至 2025年末,和晶智能对其与北方超能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对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存货已全部计提了减
值损失(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和晶智能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以及实际收回的资金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
定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和晶智能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减值准备金额;如差额小
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和晶智能将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针对诉讼(二),和晶智能将根据法院的上
述判决金额计入 2026年度的当期损益。
公司及和晶智能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及和晶智能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前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cfee0525-e9a4-4e57-bc53-358b969cb5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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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28│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关于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之间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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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2025年 5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之间担保事项的议案》。根
据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25年度(即召开 2025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之间提供担保的总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预计不超过 70,
000万元(在有效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进行调剂),具体如下: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晶智能”)提供不超过 65,000万元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万元担
保;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预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在前述担保额度内
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本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5年 4月 19日、2025年 5月 16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完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在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为 3
,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本次为和晶智能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上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在前述已审议的担保额度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经审议的担保额 本次担保前对被 本次担保后对被 可用担保额度
度 担保方的担保余 担保方的担保余
额 额
和晶智能 65,000 6,500 6,500 21,000
注:“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包含在以前年度经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已签署的存续担保合
同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XNHQH56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东路 177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宏斌
注册资本 63,841.43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 12月 25日
营业期限 2018年 12月 25日至******
经营范围 嵌入式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微电脑智能控制器的生
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通信设
备、广播电视设备、非专业视听设备、计算机、照明器具、智能
消费设备的研发和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
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信用情况 和晶智能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 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科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913,894,036.07 1,286,721,231.37
营业利润 115,345,319.46 82,154,401.18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净利润 101,760,649.26 69,908,908.90
资产总额 1,994,431,911.56 1,802,578,943.57
负债总额 997,954,248.73 736,192,371.84
净资产 996,477,662.83 1,066,386,571.73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主债权及确定期间:自 2026 年 3月 26日起至 2029年 3月 26 日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即债权人)
为和晶智能(即债务人)依据双方签署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
4、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
5、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80,000 万元及350万美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
为人民币 10,275万元及 340万美元(本次公告美元汇率按 1:6.91测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2、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b418bf0c-1219-4784-ab57-5cce64847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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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26│和晶科技(300279):和晶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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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和晶科技
股票代码:300279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柏林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因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届满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陈柏林恢复其拥有
的股份表决权暨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和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
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和晶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和晶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柏林
荆州慧和 指 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表决权委托》 指 荆州慧和与陈柏林于 2020 年 3 月签署并于 2023 年 3
月续签的《陈柏林与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
权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陈柏 林委托 荆州慧 和行使 其持有 的上市 公司
44,856,287股股份(即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事宜期
限届满,双方终止前述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宜暨
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柏林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陈柏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3326271967********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玉环市****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和晶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促进荆州慧和尽快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以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优化资源保障,助力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经友好协商
,荆州慧和与陈柏林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在委托期间,
陈柏林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荆州慧和行使;双方于2023年3月续签《股份表决权委托》,委托期限为2023年3月26日
至2026年3月25日。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7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因前述《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届满,陈柏林与荆州慧和基于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陈柏林恢复
其拥有的和晶科技44,856,28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未有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以及被相关法院进行司法(轮候)冻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
未来12个月内存在被司法拍卖或强制过户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陈柏林委托荆州慧和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856,287股股份(即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承诺在授权股份委托期间内(即
2023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25日),其将在涉及上市公司的任何事项方面均与荆州慧和保持一致行动。
因前述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届满,陈柏林与荆州慧和基于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陈柏林恢复其拥有的
上市公司44,856,28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暨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陈柏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由0股变为44,856,287股,拥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由0%变为9.17%。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 拥有表决 拥有表
(股) 比例 权股份数 权股份比 (股) 比例 权股份数 决权股
量(股) 例 量(股) 份比例
荆州 83,370,000 17.05% 128,226,287 26.22% 83,370,000 17.05% 83,370,000 17.05%
慧和
陈柏林 44,856,287 9.17% 0 0% 44,856,287 9.17% 44,856,287 9.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柏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4,856,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17%,其中累计被质押股份 44,856,287股
,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17%;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 44,856,287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 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17%。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限制类型 累计被限制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股)
陈柏林 44,856,28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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