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6 兴源环境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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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7:20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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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24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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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24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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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5 │兴源环境(300266):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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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5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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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4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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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1 │兴源环境(300266):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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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12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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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6:52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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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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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7:20│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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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嘉储”)为凤阳正泰二期 5
5MWh 储能项目的项目公司。为满足项目落地的资金需求,滁州嘉储已向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
申请融资人民币 3,202.50万元。应嘉兴银行的要求,公司为滁州嘉储的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至双碳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至双碳”)为滁州嘉储的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202.50 万元及其
利息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嘉
储”)以持有滁州嘉储 100%股权为滁州嘉储的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02.5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新至双碳为滁州嘉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经新至双碳股东作出同意的股东决定,嘉兴嘉储为滁州嘉储提供质押担保已经嘉兴
嘉储股东做出同意的股东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滁州嘉储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08-16
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凤翔大道南侧光彩大市场 9 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伍
注册资本:2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
理;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管理;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及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滁州嘉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自然人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
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2、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滁州嘉储资产总额 4,017.85万元,净资产 1,025.02万元,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0.03万元,上
述数据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滁州嘉储资产总额 4,804.86万元,净资产 1,062.88万元,营业收入 42.13 万元,净利润 37.61 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被担保人滁州嘉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新至双碳为滁州嘉储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02.50 万元及其利息费用,担保期限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嘉兴嘉储以持有滁州嘉储 100%股权为滁州嘉储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02.50 万元及其利息、费
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担保的具体内容以实施主体与相关机构实际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636,45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5.69%;提供担保总余
额为 253,822.0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81.94%。其中,公司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
外单位山西水投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13,26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41%,其余均为公司合并范
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及子公司相互间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违规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新至双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2、《嘉兴嘉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d6c21835-d9e1-4245-b466-7a47ee703a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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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24│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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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号一楼 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本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2人,代表股份 203,224,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93,894,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 9,329,5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355,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1%;反对 2,4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弃权 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46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458%;反对 2,4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68%;弃权 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699048b2-9395-4ec8-a846-67ebde7148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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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24│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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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 7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5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
/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5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
/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年 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7月11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7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14:00在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邬永本主持。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894,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478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
,329,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29,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224,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00,35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1%;反对2,4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
弃权4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458%;反对2,449,7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68%;弃权4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497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9df53d52-333d-45db-89c5-b6251b4d9c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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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5│兴源环境(300266):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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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经于2
02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2/b00d47d7-1a57-425d-ab77-a65f82f400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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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5│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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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2/241db00e-b106-4166-93bd-71ca813083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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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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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2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7月22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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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1.00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
案
2、以上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
相关公告。
3、以上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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