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5 通光线缆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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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7:22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暨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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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 │通光线缆(300265):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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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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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 │通光线缆(30026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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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6:44 │通光线缆(3002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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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6:44 │通光线缆(3002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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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5:42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通光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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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46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暨对外│
│ │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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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5:42 │通光线缆(300265):重大合同预中标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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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5:56 │通光线缆(30026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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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7:22│通光线缆(300265):关于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暨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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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与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共同出资
60,000万元成立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额33,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6.5%;长飞光纤认缴出资额26,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5%。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5年2月24日,公司与长飞光纤在南通市海门区签署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
。2025年7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423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5日、2025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8)、《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暨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7)。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2025年8月1日,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主要
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ERC7B87T
名称: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锋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5 年 08 月 01 日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闽海路 988 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线、电
缆经营;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玻璃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光电子
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0a166961-3bc7-400d-9cb8-2bd275506b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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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通光线缆(300265):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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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或
“公司”)2019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不行使“通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1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11 月 4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97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97 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 1,002.80 万元(不含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2
8,697.20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通光转债”,债券代码
“123034”。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 11 月 8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通光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7.98 元/股。
2、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98
元/股调整为 7.97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
3、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97
元/股调整为 7.95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4、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95
元/股调整为 7.93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
5、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93
元/股调整为 7.91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
6、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301,435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通光转债”的转
股价格由 7.91 元/股调整为 8.00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7、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8.00
元/股调整为 7.92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4 日。
8、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实施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通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7.92
元/股调整为 7.88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4 日。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
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
回,首次不实行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
价格(7.88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0.25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通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议案》,董事会结
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本次不行使“通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且自 202
5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转股到期日)均不行使赎回权。公司拟在“通光转债”到期时赎回并将其摘牌。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通光转债”的
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通光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通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通光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6 个
月内减持“通光转债”的计划。
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通光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
继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2dc83a14-a1f2-49bd-b26b-61bf8f754c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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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通光线缆(300265):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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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自 2025年 7月 7日至 2025年 7月 31日期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1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7.88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0.25 元/股),已触发“通光转债”的有
条件赎回条款。
2、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
本次不行使“通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且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转股到期日)均不行
使赎回权。公司拟在“通光转债”到期时赎回并将其摘牌,请投资者留意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通光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
慎投资。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1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发行了29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97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部分由承
销商组建的承销团包销。
2、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755号”文同意,公司2.9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1月2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通光转债”,债券代码“123034”。
3、转股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8日至2025年11月3日。
4、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为7.98元/股。
2020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鉴于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0年6月16日起
由原来的7.98元/股调整为7.97元/股。
2021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4),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1年6月28日起由原来的7.97元/股调整为7.95元/股。
2022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5),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2年6月20日起由原来的7.95元/股调整为7.93元/股。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9),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
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3年5月31日起由原来的7.93元/股调整为7.91元/股。
2023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5),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301,435股,新增股份于2023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3年7
月19日起由原来的7.91元/股调整为8.00元/股。
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9),鉴于公司于2024年7月3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
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4年7月4日起由原来的8.00元/股调整为7.92元/股。
2025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0),鉴于公司于2025年7月3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
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5年7月4日起由原来的7.92元/股调整为7.88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
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
回,首次不实行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 2025年 7月 7日至 2025年 7月 31 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7
.88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0.25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通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议案》,董事会结合
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本次不行使“通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且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转股到期日)均不行使赎回权。公司拟在“通光转债”到期时赎回并将其摘牌。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通光转
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通光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通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通光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6 个月内
减持“通光转债”的计划。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若未来拟减持“通光转债”,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
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事项无异议。
六、风险提示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 10.82 元/股,“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为 7.88 元/股。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
“通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且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转股到期日)期间
,如再次触及“通光转债”任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公司拟在“通光转债”到期时赎回并将其摘牌,请
投资者留意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通光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4899b4e4-0857-4b6b-8096-45e6b7ba03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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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32│通光线缆(30026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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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下午15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
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忠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议案》
自 2025年 7月 7日至 2025年 7月 31 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7
.88元/股)的 130%(即 10.25元/股),已触发“通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本次不行使“通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且自 2025年 8月 1日起至 2025 年 11月 3日(转股到期日)
均不行使赎回权。公司拟在“通光转债”到期时赎回并将其摘牌。
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意见与《关于不提前赎回通光转债的提示性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df43008f-995b-48d5-8c8e-8abfeb637c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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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6:44│通光线缆(3002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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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杨弘魏律师和杨圣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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