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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1(雅本化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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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61 雅本化学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01 15:47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 ├─────────┼──────────────────────────────────────────────┤ │2026-04-01 15:46 │雅本化学(30026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01 15:44 │雅本化学(30026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6-04-01 15:44 │雅本化学(3002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3-16 15:42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 │2026-03-02 17:00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2-12 18:48 │雅本化学(30026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2-12 18:48 │雅本化学(30026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2-12 17:06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2-10 00:00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 2026-04-01 15:47│雅本化学(300261):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424ebca4-ccec-43fc-84b7-c7115f3a7cbe.PDF ─────────┬──────────────────────────────────────────────── 2026-04-01 15:46│雅本化学(30026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6年 3月 31日上午 10:30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3月 2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先生主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 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与价值最大化,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情参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特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详情参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实现权力、责任和利益的 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以支持其在履职过程中合理承担相应责任,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和决策质量。详情参见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鉴于该事项与全体委员存在潜在利益关联,全体委员在审议过程中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因利益关联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9497966d-e51b-48dc-a930-54269cba8192.PDF ─────────┬──────────────────────────────────────────────── 2026-04-01 15:44│雅本化学(30026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 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 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附件一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及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47b72319-60f8-403e-9b06-75f06c604b2c.PDF ─────────┬──────────────────────────────────────────────── 2026-04-01 15:44│雅本化学(3002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雅本化学(3002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4417595d-32df-429a-bdbe-5e8b6d05fed0.PDF ─────────┬──────────────────────────────────────────────── 2026-03-16 15:42│雅本化学(30026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雅本化学(30026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93817973-c3bb-4474-a8bd-b77897a7273f.PDF ─────────┬──────────────────────────────────────────────── 2026-03-02 17:00│雅本化学(30026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 年 1 月 26 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通雅本”)办理银行授信等业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2026 年 2月 12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南通雅本申请银行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6 个月,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及购买设备等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南通雅本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了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南通雅本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南通雅本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被担保方最近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剩余可 股比例 一期(2025年9 对被担保方 对被担保方 用担保 月30日)资产 的实际担保 的实际担保 额度 负债率 金额 金额 雅本化学 南通雅本 100% 38.67% 39,920 40,920 21,58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南通雅本 公司名称: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487.807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日 经营期限:自2010年9月2日至2030年9月1日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海滨四路26号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药品除外)生产、销售 ;甲醇、乙醇溶液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经营);化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 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分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 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南通雅本97.9564%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持有南通雅本2.0436%股权。 南通雅本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 12月 31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1,033.14 169,330.25 负债总额 58,407.17 79,042.73 净资产 92,625.97 90,287.52 项目 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635.51 37,121.04 利润总额 2,505.21 -6,097.86 净利润 2,330.91 -5,046.24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 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 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本合同主债权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 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 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即目前公司已签署并生效的担保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 138,37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5%;累计提供对外担保余额(由公司提供担保取得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74,521.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7.13%。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3/208cbc66-11e7-4dff-90e1-2470ffb3f9b3.PDF ─────────┬──────────────────────────────────────────────── 2026-02-12 18:48│雅本化学(30026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雅本化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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