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1 光线传媒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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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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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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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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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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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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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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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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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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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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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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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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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5日(周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 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8日
7.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 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理制度的议案》 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8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2月 10日披露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及各治理制度全文。
特别提示:
1.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 议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议案 2.00需逐项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
证、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
股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
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与前述登记文件送交公司,以便登记确
认(如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信函请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 3号楼 3 层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100013。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 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0:00-12:00,13:30-14:59;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
东须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6:3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 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公司会议室。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 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侯俊、徐楠楠
电 话:010-64516451
传 真:010-84222188
电子邮箱:ir@ewang.com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895d995-9c4c-42f6-9f3c-c28a88d343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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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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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68fbdbb-06bc-4c18-90f9-56fa5281ba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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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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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02c4637-6c9b-48a0-bdfa-53008cfb5a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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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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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fea395f9-ae09-4cb0-8ee4-43e13e8742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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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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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称“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时及时汇报财务负
责人和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
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
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按照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报经
审批后,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形接受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
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
分及经济处罚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
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69c4c34f-d495-4f05-99f0-9ca2df5c65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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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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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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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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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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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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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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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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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三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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