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49 依米康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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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 │依米康(30024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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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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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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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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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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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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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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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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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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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 │依米康(300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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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依米康(30024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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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8 元/股(含),不超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
士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 9号》”)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5年 10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45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 0.56%,最高成交价 15.00 元/股,最低成交价 14.0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6,025,470.60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规则》《指引第 9 号》及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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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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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3002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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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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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
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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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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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300249):《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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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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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
召开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
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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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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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二)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三)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四)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召开的,则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第十一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
保管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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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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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30024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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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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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30024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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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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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30024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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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4│依米康(3002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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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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