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44 迪安诊断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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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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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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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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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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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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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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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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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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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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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 │迪安诊断(30024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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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迪安诊断(3002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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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年 12月31日(星期三)14点 30分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3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2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且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废止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12.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3.00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4.00 《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5.00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审议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中,议案 1.00、2.00、3.00为本次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
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随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以便登记确认。由于电话登记无
法核验相关文件,本次会议将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二。
2、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30日(星期二)9: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科技园金蓬街 329号迪安诊断证券部(邮编:310030)。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陶钧、方勔
联系电话:0571-5808 5608
传 真:0571-5808 5606
电子邮箱:zqb@dazd.cn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 329号迪安诊断证券部(邮编:310030)。
5、其它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代理人,请务必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
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da57571e-eb7c-4bdc-8612-a776b6f37b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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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迪安诊断(300244):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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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300244):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ce62ede0-fe79-497b-9814-1c594b908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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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迪安诊断(300244):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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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300244):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23099bb-a249-4b87-830b-1b81058add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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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迪安诊断(30024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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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原
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可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作出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ac4b8b6c-0420-44dc-b2d2-bc8bad4e85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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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09│迪安诊断(300244):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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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
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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