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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41(瑞丰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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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41 瑞丰光电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2 19:33 │瑞丰光电(30024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22 19:33 │瑞丰光电(30024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2 19:10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 │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6-05-19 19:32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6-05-14 18:06 │瑞丰光电(3002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 │ │、授予日... │ └─────────┴──────────────────────────────────────────────┘ ─────────┬──────────────────────────────────────────────── 2026-05-22 19:33│瑞丰光电(30024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瑞丰光电(30024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212eb8bc-64b6-43de-a560-19f6845a28d8.PDF ─────────┬──────────────────────────────────────────────── 2026-05-22 19:33│瑞丰光电(30024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2日 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2日上午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166,444,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232%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151,410,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人,代表股份 15,03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9人,代表股份 15,099,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 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8人,代表股份 15,03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3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02,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9%;反对 8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5%;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5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09%;反对 818,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75%;弃权 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04,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5%;反对 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8%;弃权 2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5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88%;反对 818,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8%;弃权 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6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2%;反对 8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5%;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17,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93%;反对 858,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24%;弃权 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2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5%;反对 8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4%;弃权 5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8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27%;反对 857,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11%;弃权 5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2%。 5、审议并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0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51%;反对 2,3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1%;弃权 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61,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22%;反对 2,393,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2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4%。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3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31%;反对2,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87%;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8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10%;反对 2,386,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61%;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本议案关联股东龚伟斌、陈永刚已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023,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55%;反对 2,38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3%;弃权 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78,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61%;反对 2,389,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20%;弃权 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8、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54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9%;反对 8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0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67%;反对 833,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01%;弃权 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车范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c96e6bee-81bd-4641-b930-991269691fa6.PDF ─────────┬──────────────────────────────────────────────── 2026-05-22 19:10│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c442b1dd-0694-4325-8a11-177cef1d2be2.PDF ─────────┬──────────────────────────────────────────────── 2026-05-19 19:32│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其已获授未行权的1.25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针对上述事项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 index)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25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26年5月19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本次注 销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491877cf-3be4-41d2-9503-c8a7bd16ac69.PDF ─────────┬──────────────────────────────────────────────── 2026-05-14 18:06│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495c6403-9c11-49bb-a5f8-9c52056350e2.PDF ─────────┬──────────────────────────────────────────────── 2026-05-14 18:06│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统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 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 1. 2026年 3月 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2026年 3月 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6年 3月 30 日至 2026年 4月 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年 4月 9 日,公司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6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原有的 429 名激励对象中,有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及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人数由 429名调整为 424名,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 4,181.00万份/万股调整为 4,173.00万份/万股, 首次授予总数由 3,774.00万份/万股调整为 3,766.00 万份/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424名变更为 419名 ,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由 3,951.00万份调整为 3,943.0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 3,544.00万份变更为 3,536.00万份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6年 5月 13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6.65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 36.00万份股票期权;以 3.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予 2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均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eca02ff2-ce6e-4882-bbaf-eb64ce6e6b6e.PDF ─────────┬──────────────────────────────────────────────── 2026-05-14 18:06│瑞丰光电(300241):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 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1名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其已 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5万份。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596e8a16-2696-4f54-acf8-fd61100e7b1a.PDF ─────────┬──────────────────────────────────────────────── 2026-05-14 18:06│瑞丰光电(30024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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