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6 上海新阳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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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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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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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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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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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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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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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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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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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长效激励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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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新阳(3002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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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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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924c1b9-6774-48d7-8c3a-b5470637f5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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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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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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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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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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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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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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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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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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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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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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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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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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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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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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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长效激励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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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长效激励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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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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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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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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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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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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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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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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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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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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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
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决定,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确认;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
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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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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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
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
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
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
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15f45f3-0422-42c8-b73d-8cc7ff776e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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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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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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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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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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