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3 金城医药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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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36  │金城医药(300233):关于子公司收到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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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40  │金城医药(300233):关于子公司参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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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金城医药(3002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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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金城医药(30023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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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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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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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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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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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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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金城医药(300233):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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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9 16:36│金城医药(300233):关于子公司收到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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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金素”)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下发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产品  剂型  注册  规格  包装    原药品     上市许可  审批结论                                                   
    名称        分类        规格    批准文号   持有人                                                               
    注射  注    化学  1.0g  1 瓶/   国药准字   广东金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用头  射    药品        盒;10  H20066401  金素制药  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                                 
    孢哌  剂                瓶/盒              有限公司  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                                   
    酮钠                                                 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本品注                                 
    舒巴                                                 册标准与制剂放行标准中有                                   
    坦钠                                                 关物质项下增订头孢哌酮杂                                   
                                                         质 376 控制要求:“头孢哌酮                                
                      1.5g  1 瓶/   国药准字             杂质 376(相对头孢哌酮保留                                 
                            盒;10  H20066402            时间为 0.45)按校正后的峰                                  
                            瓶/盒                        面积计算(乘以校正因子 0.9                                 
                      2.0g  1 瓶/   国药准字             不得过头孢哌酮标示量的                                     
                            盒;10  H20066403            0.4%”。其余按原批准内容执                                 
                            瓶/盒                        行。                                                       
    二、药品相关信息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适用于治疗由敏感菌所引起的上、下呼吸道感染;上、下泌尿道感染;腹膜炎、胆囊炎、胆管炎和其他腹腔
内感染;败血症;脑膜炎;皮肤和软组织感染;骨骼和关节感染;盆腔炎、子宫内膜炎、淋病和其他生殖道感染等。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金城金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对公司产品品质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由于药品销售受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67e8a35-aefe-4f94-89dd-d8a7f6d43a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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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20:40│金城医药(300233):关于子公司参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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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泰尔”)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城金素制
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金素”)参与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组织的
第十一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工作,金城泰尔瑞巴派特片和金城金素注射用头孢唑肟钠拟中选本次集中采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拟中选产品情况                                                                                              
    产品      注册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申报品规       拟中选价格  拟中选                                 
    名称      分类                                                           区域                                   
    瑞巴派特  化学药品  主要用于改善胃溃疡、急性  0.1g*24 片/盒  4.68 元/盒  山东、安徽、吉                         
    片        4类       胃炎、慢性胃炎急性加重期                             林                                     
                        的胃黏膜病变,包括糜烂、                                                                    
                        出血、充血和水肿等症状。                                                                    
    注射用头  化学药品  主要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呼  1.0g/瓶        3.35 元/瓶  江苏、湖北、湖                         
    孢唑肟钠  4类       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腹腔                             南                                     
                        感染、盆腔感染、败血症、                                                                    
                        皮肤软组织感染、骨和关节                                                                    
                        感染、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                                                                    
                        血杆菌所致脑膜炎和单纯性                                                                    
                        淋病。                                                                                      
    注:1、上述品种的具体中选情况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最终数据为准。                                               
    2、本次拟中选产品的采购周期 3年,从 2026 年执行之日到 2028 年 12 月 31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瑞巴派特片于 2024 年 12 月获批,截至 2025 年 9月该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 94.80 万元。公司注射用头孢唑肟钠于 20
25 年 6月获批, 截至 2025 年9 月该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 4.18 万元。                                                  
    本次集中采购是国家组织的第十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
完成约定采购量。若子公司后续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将有助于相关产品的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对公司的
未来经营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上述产品的采购合同签订等后续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5bc0553-754d-4182-bef4-f410106d1c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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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8│金城医药(3002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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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 
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
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离职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其他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 
的,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审计部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 2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 
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9f891a38-ed6b-4ba7-b256-38f5b921ea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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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8│金城医药(30023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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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医药(30023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abb6ec3-c036-440b-9a89-47ca14388b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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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05│金城医药(3002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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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更好的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第九条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职责时有责任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证与深交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深交所的联系;                                                
    (四)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及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                                                                                                              
    (三)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d51157b-aba5-4cf2-91c3-0725761ec7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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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05│金城医药(30023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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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医药(30023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3a56d56-4507-4375-8ad1-e56bd85550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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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05│金城医药(300233):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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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层行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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