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7 光韵达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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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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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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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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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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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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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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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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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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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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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 │光韵达(300227):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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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光韵达(3002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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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12月
29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月 29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29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29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于 2025 年 12月 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金迪世纪大厦 A 栋 12 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10)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修订《分红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 1.00、提案 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提案 2.00 需逐项表决;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上述提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 年 12月 26日(9:00-17: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
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 2,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
件、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书(附件 2
)、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1),以便登记确认,电
子邮件或传真登记的请发送成功后电话确认。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在 2025 年 12月 26日下午 17:00 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4、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荣
电话:0755-26981580
传真:0755-26981500(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箱:info@sunshine-laser.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金迪世纪大厦 A栋 12 楼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18053
5、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3。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5ba3ec35-2ab2-4e8f-a4a6-f58a50db67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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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光韵达(3002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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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
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
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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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光韵达(30022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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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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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光韵达(3002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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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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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14│光韵达(30022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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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和重大内部信息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
经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三) 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
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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