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5 金力泰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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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 │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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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 │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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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2 │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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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16 │金力泰(30022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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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8:12 │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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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20 │金力泰(300225):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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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19 │金力泰(300225):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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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19 │金力泰(300225):关于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暨监事会回复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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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56 │金力泰(300225):不同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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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56 │金力泰(300225):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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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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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
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
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鉴于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 2025 年 6 月 9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
相关议案,亦无法在法定期限(2025 年 6 月 30 日)内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之后,另行披露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
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
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
一、相关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相
应审计程序,已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了战略备库供应商、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资金流水及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公司将持续
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保障审计工作高效推进,已指派专人对接审计项目组,及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工作
进展等进行问询和审查,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未能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
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
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鉴于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 2025 年 6 月 9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
相关议案,亦无法在法定期限(2025 年 6 月 30 日)内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之后,另行披露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4、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
行相应审计程序,已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了战略备库供应商、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资金流水及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公司将
持续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保障审计工作高效推进,已指派专人对接审计项目组,及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工作
进展等进行问询和审查,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c6f155c1-0b36-4306-af43-58e4a96f3c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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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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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
的股权归属纠纷一案,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20
25年3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2、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6月6日,华
锦资产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同日,海南高院作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
3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刘锐明(系刘少林兄弟)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就原告华锦资产与被告海南大禾、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实业”)及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
确认纠纷,海口中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华锦资产不服海口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海口中
院重审。重审时,该案的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华锦资产负担。
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的诉讼当事人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锦资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禾、大禾实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小龙、刘少林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5月12日,华锦资产向海南高院申请行为保全。2025年5月28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华锦资产的行
为保全申请。
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5月3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0)、《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4)。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刘锐明向公司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6月6日,华锦资产已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与海南大禾
、大禾实业、刘小龙、刘少林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
同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载明: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减半收取1,270,900元,由上诉人华锦资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
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dbd5bed4-ffaa-4ca1-af4a-85cb1ddc5b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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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2│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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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2),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2025
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
元,均由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资产”)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
2、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号,系海南高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华锦资产于2025年5
月12日向海南高院申请的行为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发来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锦资产与被告海南大禾、大禾实业及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海口中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
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华锦资产不服海口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高院作出终
审裁定,撤销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2024年5月29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华锦资产于2
024年5月28日向海口中院申请的行为保全。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5月3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第一大股东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2)。
华锦资产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申请人: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号,申请人华锦资产于2025年5月12日向海南高院申请行为保全,请
求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海南大禾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其持有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2、禁止被申请人海南大禾处置公司70,352,740股股票。
海南高院于2025年5月28日裁定如下:
“驳回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锦资产已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
6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后续重大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1c5c52b1-bb7c-4bf7-aae1-5a019c8d76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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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16│金力泰(30022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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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于 20
25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唐光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之日,唐光泽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
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今日收到唐光泽先生的通知,其已按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线上),并取得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3552b8f2-fc12-4592-aa49-3a8c666da7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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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8:12│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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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
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
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
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
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
一、相关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
行相应审计程序,为审计项目组已提供了部分战略备库供应商及其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同时,公司正积极与其他尚未提交资料的供应
商进行沟通协调,协调其尽快提供资金流水。此外,公司与厦门怡科进行协调沟通,及时补充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积极解决待核
实查证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此期间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有效履职,加快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公司争取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未能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
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
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相应审计程序,为审计项目组已提供了部分战略备库供应商及其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同时,公司正积极与其他尚未提交资料的
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协调其尽快提供资金流水。此外,公司与厦门怡科进行协调沟通,及时补充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积极解决
待核实查证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此期间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有效履职,加快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公司争取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21315348-1a47-44ff-a497-cd2525ec8b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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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20│金力泰(300225):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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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临时)会议的紧急通知,定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3、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旭东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收到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海南大禾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尽快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非
独立董事进行补选。同时要求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刘锐明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刘小龙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刘雅浪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蔡兆云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监事会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海南大禾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请求,并同意将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增选 4 名董事,可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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