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300221(银禧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221 银禧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0 18:02 │银禧科技(30022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 │的公告 │ ├─────────┼──────────────────────────────────────────────┤ │2025-06-19 20:28 │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19 20:28 │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6-16 22:22 │银禧科技(300221):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06-03 17:22 │银禧科技(300221):市值管理制度 │ ├─────────┼──────────────────────────────────────────────┤ │2025-06-03 17:22 │银禧科技(30022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3 19:38 │银禧科技(300221):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 ├─────────┼──────────────────────────────────────────────┤ │2025-05-23 19:38 │银禧科技(300221):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3 19:38 │银禧科技(30022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2 20:32 │银禧科技(300221):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 └─────────┴──────────────────────────────────────────────┘ ─────────┬──────────────────────────────────────────────── 2025-06-20 18:02│银禧科技(30022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 ─────────┴────────────────────────────────────────────────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需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对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计578. 3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578.35万股,将涉及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要 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 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578.3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7792a896-8f56-4ae4-aee4-51046de94b15.PDF ─────────┬──────────────────────────────────────────────── 2025-06-19 20:28│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07f31719-1be0-441d-a1a2-d7b942bad813.PDF ─────────┬──────────────────────────────────────────────── 2025-06-19 20:28│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银禧科技(3002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4e29e099-05f6-4793-a2f1-6bb48291381c.PDF ─────────┬──────────────────────────────────────────────── 2025-06-16 22:22│银禧科技(300221):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最新总股本为 479,538,185 股。 2025年 5月,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谭映儿女士、财务总监顾 险峰先生拟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5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01 %。 近日,公司收到职工代表董事谭映儿女士、财务总监顾险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式 减持股份来源 减持股份数量 减持比例 减持均价 称 (股) (元/股) 谭映儿 集中竞价 股权激励计划 3,800 0.0008% 8.61 顾险峰 集中竞价 股权激励计划 47,200 0.0098% 8.75 备注:表格中“减持比例”指: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最新总股本比例;减持均价为采取四舍五入后的均价。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谭映 合计持有股份 608,800 0.1270% 605,000 0.1262% 儿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00 0.0008% -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605,000 0.1262% 605,000 0.1262% 顾险 合计持有股份 189,042 0.0394% 141,842 0.0296% 峰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7,261 0.0099% 61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1,781 0.0296% 141,781 0.0296% 注:本表格中的“占总股本比例”中的总股本均为公司最新总股本。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谭映儿女士、顾险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不存在违规减持情形。 2、谭映儿女士、顾险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 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公司目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谭映儿女士、顾险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谭映儿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2、顾险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a4c35d23-9285-4073-b202-f00f7c5cf169.PDF ─────────┬──────────────────────────────────────────────── 2025-06-03 17:22│银禧科技(300221):市值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 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 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 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进 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 关键要素。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开展并跟进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 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 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 ,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 以回应。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 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聚焦主业的基础上,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响应产业 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 范围,攫取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公司长期战略、没有成 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 第十二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 ,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第十三条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 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 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值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采取相应的市值管理方式,避免股价剧 烈波动,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分红比例,适当提高分红次数,积极实施分红计 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二节 预期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准确、完整 、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常态化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工作,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媒体关系管理: (一)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二)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保障媒体渠道的畅通,引导媒体的报道; (三)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三节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和行业平均水平偏离较大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 董事长、总经理报告。董事长及总经理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 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本条款中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 (一)违规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违规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违规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e3d ─────────┬──────────────────────────────────────────────── 2025-06-03 17:22│银禧科技(30022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28日以电子通讯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文钊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规定,制定了《广东银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fe0ca925-59ce-4ff5-afee-f6e0faed9356.PDF ─────────┬──────────────────────────────────────────────── 2025-05-23 19:38│银禧科技(300221):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 经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1 9日(星期四)下午15:30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彭朝晖先生提交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该提案共计3项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彭朝晖先生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 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 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 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后,董事会认为彭朝晖先生的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的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临时提案 审查情况 1 关于引入、遴选控股股东以优化治理结构、增强发 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展动能的提案 且无具体决议事项 2 关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案 提案无具体决议事项 3 关于加强市值管理、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提案 提案无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临时提案提出的建议公司往AI+、低空经济 等新经济领域转型的相关提案缺少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和解释,提案内容和说明材料不充分、不完整 。公司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未届满,董事、监事勤勉履职,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且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为材料领域 行业专家、律师及会计类专业人才,其他董事和监事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公司近年经营情况稳定向上 发展,提前换届选举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性。 综上,彭朝晖先生的三个临时提案不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将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faadf9b6-fc05-440e-a579-9c7a6dee63f5.PDF ─────────┬──────────────────────────────────────────────── 2025-05-23 19:38│银禧科技(300221):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 2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