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05 *ST天喻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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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00 │*ST天喻(300205):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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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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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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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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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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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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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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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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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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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 │*ST天喻(300205):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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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00│*ST天喻(300205):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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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300205):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b70301b2-00cc-434d-aa78-bd4dc05d8d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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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ST天喻(300205):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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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股市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
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一路天喻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案》 子议案数(8)
3.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6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废止<监事会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事规则>的议案》
2.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或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公告。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均为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邮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二),截止时间为2
025年12月26日下午5点。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凡涉及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5点前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
事务部。
2.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陈皓洋
电话:027-87920325 邮箱:tyobd@whty.com.cn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一路
邮编:430223
2.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e91d2c64-029f-4544-b49c-5ad301e033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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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ST天喻(30020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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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30020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10fdc857-684e-4c3a-a7db-56f5a8f794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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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ST天喻(3002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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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3002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49a7655f-687d-4601-a67b-9738945df4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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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ST天喻(30020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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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 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
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与程序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会者;
(四)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要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 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
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工作细则将予以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列明事项,以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a0b89ee4-b12b-4ad5-aadd-4fd393b255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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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59│*ST天喻(30020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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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
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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