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85 通裕重工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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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02 │通裕重工(300185):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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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01 │通裕重工(300185):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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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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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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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合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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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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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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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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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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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 │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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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02│通裕重工(300185):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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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省属
控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及废止。具体制度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制定 否
4 《担保管理办法》 制定 否
5 《合规管理办法》 制定 否
6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7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管理制度》 废止 否
20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废止 否
21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废止 否
制定及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f3a5b4c5-5de8-48fa-9c19-0adff950ec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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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01│通裕重工(300185):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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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年12月18日上午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九名。会议由董事长刁菡玉女士主持,会议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战略规划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取
消投资决策委员会。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2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3 制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4 制定《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5 制定《合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6 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7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8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9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0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1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2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3 修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4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5 修订《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6 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7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8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19 废止《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20 废止《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21 废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制定及修订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制度全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658fa6f5-1f14-4ff0-85a7-8c0a017662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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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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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
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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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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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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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合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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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合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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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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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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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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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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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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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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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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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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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9│通裕重工(300185):通裕重工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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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回复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的相关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
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人员安排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
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培训,配备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资
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
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
纷。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回复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
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采取相应的问责
措施。
第三章 投诉处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
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任意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
关信息并进行必要核实。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
会秘书;不能当场回复的投诉,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
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受理的投诉,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
诉资料进行保密。除直接处理完毕的投诉事项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
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按照证监会(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
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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