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71 东富龙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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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6:36 │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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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7:48 │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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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7:48 │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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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 │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关于东富龙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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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 │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关于东富龙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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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 │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关于东富龙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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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 │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关于东富龙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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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06 │东富龙(30017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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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06 │东富龙(30017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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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06 │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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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6:36│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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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 4,980,00
1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980,001 股后的760,848,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10=60,867,843.12 元/765,828,040股×10=0.79479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94797元/股。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20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截至 2026年 5月20日公司总股本 765,828,04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份数量 4,980,001 股,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4,980,001股后的股本760,848,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8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0,867,843.12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股利分
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如发生变动,将按
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980,001股后的 760,848,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8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7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
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8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6月 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6月 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991 郑效东
2 02*****421 郑效东
3 02*****884 郑可青
4 01*****092 郑效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21日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
0=60,867,843.12元/765,828,040股×10=0.794797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94797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509号
咨询联系人:王艳
咨询电话:021-64909699
传 真:021-64909369
八、备查文件
1、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047680d1-95ed-40b8-918b-aa8da3d195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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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7:48│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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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0日下午 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 9:1
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904,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320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7,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2%;反对 9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弃权 37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9,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5%;反对 9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弃权 3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弃权 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
反对 8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3%;弃权 5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56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5%;反对 9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8%;弃权 3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3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8%;
反对 9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9%;弃权 3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9,708,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8%;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 3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8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06%;
反对 8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5%;弃权 3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6%;反对 8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4%;弃权 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
反对 8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弃权 6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94751c9a-ea89-4c35-980c-d84f6a4974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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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7:48│东富龙(3001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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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26年 5月 20日(星期三)14:3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号五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4日)公司总股本 765,828,04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 4,980,001 股,以公司总股
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4,980,001股后的股本 760,848,039股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904,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20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754,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150,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278,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50,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8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反对 9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弃权 3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
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9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52%;反对 911,7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7%;弃权 3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9,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 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弃权 3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
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9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92%;反对 912,3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4%;弃权 3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 8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2%;弃权 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21,4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3%;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560,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反对 9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8%;弃权 3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
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33,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8%;反对 971,4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9%;弃权 3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9,708,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8%;反对 8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弃权 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8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06%;反对 818,4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5%;弃权 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 8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14,2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弃权 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豪、邬远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23bf58aa-7b0a-4dc5-9030-241e132e3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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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东富龙(300171):中信证券关于东富龙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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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对贵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贵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基于 2025 年度现场检查,本保荐人提请贵公司关注以下事项:
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公开承诺,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
注重不断提高费用控制能力和订单开拓能力以面对市场竞争、稳定经营业绩、提高股东回报。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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