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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9(天晟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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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69 天晟新材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8 17:20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 │2025-12-18 17:20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12-05 20:10 │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5 20:09 │天晟新材(300169):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8 17:20│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ad797e3d-d4e8-4b43-ac84-cc5e29ae6d02.PDF ─────────┬──────────────────────────────────────────────── 2025-12-18 17:20│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7204640f-42be-4d1e-9d32-1f2958bfdfc2.PDF ─────────┬──────────────────────────────────────────────── 2025-12-05 20:10│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5日上午 10:00在公司五 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春雨先生主持,应出席 会议监事 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 止,公司监事会主席丁春雨及职工代表监事刘保群、方洁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 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 修订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公司章程》(2025年 12月)及《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 12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d50e93cc-f889-4ce6-b809-9cd4f6fa07fa.PDF ─────────┬──────────────────────────────────────────────── 2025-12-05 20:09│天晟新材(30016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天 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 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2170f2cc-aeae-4b59-bb86-d299010578d6.PDF ─────────┬──────────────────────────────────────────────── 2025-12-05 20:09│天晟新材(300169):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规范性 、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 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购销合同、投融资合作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 常管理监督。 (二)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管理和使用。(三)财务部负责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 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总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其它 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申请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作申请表”,经总裁核准后交办公室制作。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各子公司提出申请,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五)各部门业务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刻制到位后,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制作印章印模,留样保存后方可转交责任管理部门。 (二)新增印章的部门接到印章后,需下发印章启用通知,通知内容需明确印章管理责任人、使用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正式启 用时间等信息,并做好“印章启用登记表”。 第八条 印章的废止 (一)作废、撤销或遗失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制作、作废申请表”,呈总裁核准后再作废。 (二)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而导致印章停用,印章管理人员需将损坏或失效的印章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关 于印章管理相关销毁或封存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对于银行备案印章,由公司财务部到相关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遗失、被窃:如遗失或被窃的是公司的关键印章,责任部门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知晓,到公安机关登记废止并 公开作废声明后,向相关管理机关重新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重新刻制(重新刻制印章应与原来印章图形有所区别)。如遗失或被窃的是 各业务部门的一般印鉴,责任部门需及时在公司范围内发起失窃声明,并联系公司办公室进行刻制、启用。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即: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的保管部门应指定专管人员保管印章,公司办公室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公司办公室 建立“印章领用保管登记表”。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要求 (一)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 失。 (二)印章不得外借、不得交他人代管,如保管人员请假,为不影响工作使用可交本部门领导临时保管。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印章管理台帐。 (四)用印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台帐上予以记录。 (五)如遇印章保管人员离职、调岗等情形,须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印章管理台账后,方可办理相关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办理 印章交接等手续需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并报档案室备案。 (六)印章保管人员无私自用章的权利,所有需盖章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执行,履行用章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 方可盖章。 (七)印章保管人员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证明、空白介绍信及有空格未填写的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盖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用章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确保申请信息、使用信息相符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经审批权限和程序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相关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承担审批责任。印章审批程序中,各审批人必须签名确认, 如果要进行授权,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书,且授权要具体明确,要明确被授权人的工作事项和有效时间。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 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章使用必须履行用章审批制度,公司任何单位(部门)或人员因公使用公章,在用章前原则上应通过 OA 系 统履行相应的用印审批流程,经指定授权程序后使用。无法正常使用 OA 系统的,须填写《用印审批表》,按印章审批流程和权限签 批后方可用印。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其他部门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须凭 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合同专用章:原则上应通过 OA 系统履行相应的用印审批流程,经指定授权程序后使用。无法正常使用 OA 系统的,须填 写《用印审批表》,按印章审批流程和权限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财务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其他部门有需盖章的文件资料时 ,经办人须发起印章使用申请流程,经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后方能办理。保管责任人须按公司财务制度相关规 定使用印章,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别保管,使用时分别加盖,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类专用章管理的相关规 定。 (五)董事会印章:加盖董事会印章,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证券部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过上述程序, 可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用章。 (六)部门印章:各部门各类业务用章根据部门内部业务需要加盖即可,原则上各部门业务印章只可用于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不 得对外使用。各部门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对部门印章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都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方可盖章并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六条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部门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实因工作需要需携章外出使用的,需由用章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外带印章名称、事由、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等,总裁批准后方可携章外出使用。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刻制核发的印章,由公司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自查核对用印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 责任等: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保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窃的; (三)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擅自用印的; (四)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异常出现后无法追溯追责的; (五)其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459eee8a-7d69-46b1-9bfe-359fafe6a157.PDF ─────────┬──────────────────────────────────────────────── 2025-12-05 20:09│天晟新材(30016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 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深交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 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八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 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350169; (二)投票简称:天晟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 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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