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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2(雷曼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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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62 雷曼光电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0 18:22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20 18:22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08 16:24 │雷曼光电(300162):关于首次出售已回购股份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预计完成时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6-04-28 20:20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跟踪报告 │ └─────────┴──────────────────────────────────────────────┘ ─────────┬──────────────────────────────────────────────── 2026-05-20 18:22│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d77985ec-5eb7-44f1-b88f-4b2cfe39c07e.PDF ─────────┬──────────────────────────────────────────────── 2026-05-20 18:22│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4 人,代表股份共计 148,35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9,994,819 股(不包括截止至股权登记日存放在回购专用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下同)的比例为 36.18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股份共计 127,0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9,994,819 股的比例为 30.9791%;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1,3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9,994,819 股的比例为 5.2047%。 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9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 21,34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409,994,819 股的比例为 5.205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7,6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691%;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20,5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4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1696%;反对 98,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20%;弃权 20,568,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36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7,6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08%;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20,6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733%;反对 98,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20%;弃权 20,610,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56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27,6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29%;反对 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 20,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2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180%;反对 111,5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224%;弃权 20,609,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55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 21,1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4%;反对 126,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6%;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0%,该项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15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1224%;反对 126,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946%;弃权 6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8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27,6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16%;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20,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2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5,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785%;反对 98,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20%;弃权 20,609,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55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127,6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31%;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弃权 20,6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8,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8501%;反对 100,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713%;弃权 20,634,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67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127,6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31%;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弃权 20,6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8,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8501%;反对 100,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713%;弃权 20,634,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678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127,6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44%;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20,6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0,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8594%;反对 98,6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620%;弃权 20,634,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6786%。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27,5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103%;反对 1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弃权 20,6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9,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7615%;反对 118,1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533%;弃权 20,635,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685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预计完成时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127,6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02%;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弃权 20,5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809%,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3,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691%;反对 117,1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486%;弃权 20,592,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48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同意 127,6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47%;反对 1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弃权 20,595,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83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5,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307%;反对 121,9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711%;弃权 20,595,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 6.49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彭素球和郭芷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a446132d-2be0-46e8-a5f0-e4ad65888659.PDF ─────────┬──────────────────────────────────────────────── 2026-05-08 16:24│雷曼光电(300162):关于首次出售已回购股份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出售部分已回购股份计划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月 9 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之用途约定,同意公司以集中竞 价方式出售部分已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即 2026 年 4月 2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 0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出售的期间除外),本次拟出售部分回购股份不超过 8,390,20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00%,出售价格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出售部分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2026-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 的,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应在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出售进展情况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月 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4,0 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9 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截至 2024 年 5 月 6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期间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2,208,1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91%,最高成交价格为 5.68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3.6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4,679,001.91 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回购 的时间区间为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本次集中竞价出售回购股份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 年 4月 30 日,公司未出售回购股份。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出售了回购股份,本次出售回购股份数量为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0.05%,出售所得资金总额为 1,853,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成交最高价为 9.27 元/股,成交最低价为9.26 元/股,成交均 价为 9.265 元/股。本次出售符合公司既定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出售公司已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风险,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波动等情形决定实施对应股份出售计划 ,本次回购出售计划存在出售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按计划完成出售的情形。 2、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上述出售期间 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12399e0c-87a1-49b9-a521-46c3dc47ad19.PDF ─────────┬──────────────────────────────────────────────── 2026-04-28 20:20│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大信审字[2026]第 5-00138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北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6]第 5-00138 号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雷曼光电)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雷曼光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北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eeea307-979f-42ee-bdad-d4c9763ddfa0.PDF ─────────┬──────────────────────────────────────────────── 2026-04-28 20:20│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9e5fdab-6b89-434d-8219-042ec2ede545.PDF ─────────┬──────────────────────────────────────────────── 2026-04-28 20:20│雷曼光电(300162):2025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大信专审字[2026]第 5-00055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6]第 5-00055号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 于 2026 年04月 27日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 5-00135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编制的《深圳 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修订)》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 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 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 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度营业 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 上年度 具体扣除 (万元) 除情况 (万元)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106,366.06 125,255.9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193.20 236.2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18% 0.19%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93.20 236.26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 48.67 出售材料 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 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 的收入。 193.20 187.59 其他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 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 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 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 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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