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9 *ST新研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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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7:52 │*ST新研(30015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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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6 │*ST新研(300159):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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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ST新研(30015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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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ST新研(30015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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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0 │*ST新研(300159):关于与重整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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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30 │*ST新研(300159):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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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新研(30015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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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新研(300159):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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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新研(3001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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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新研(30015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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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7:52│*ST新研(30015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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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简称《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3,039.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21%。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有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审计报
告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cd594ef1-7ba6-490d-9124-fc933a58fa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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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6│*ST新研(300159):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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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调查
2、所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德阳中研钛为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50,609,687.89元(包括117,891.8元执行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
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人)已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阳中
研钛”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执行人)执行基于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作出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25)川中执字
第326号)。本案于2025年9月4日立案,案号(2025)川0603执3354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全资子公司德阳中研钛前期为控股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
公告日借款本金余额为4,979万元,该笔借款于2025年3月已经到期,因四川新航钛资金状况紧张,尚未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德阳中
研钛因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本次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德阳中研钛进行强制执行。
1、受理法院与立案时间:本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案号为(2025)川0603执3354号。
2、当事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被执行人: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3)执行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3、法律依据与案由:本案基于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25)川中执字第326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
4、法院责令履行的主要义务: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50,491,796.
09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7,891.80元。
5、执行调查及后续安排:法院拟于2025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开展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调
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小额诉讼事项目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披
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标准。后续如累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会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和《执行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f3803b9f-8514-4a7f-9a15-055d502766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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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ST新研(30015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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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1日北京时间 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4 人,代表股份 199,22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2,20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8人,代表股份 37,01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9人,代表股份 37,17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8人,代表股份 37,01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5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13%;反对 3,8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96%;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19%;反对 3,8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77%;弃权 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0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2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7%;反对 3,8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18%;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36%;反对 3,8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60%;弃权 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04%。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0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62%;反对 3,8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22%;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71%;反对 3,8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55%;弃权 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374%。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6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51%;反对 3,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08%;弃权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23%;反对 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06%;弃权 1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派的王蕾律师、周洁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7ee446d2-8b48-4834-ae9c-033216972f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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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ST新研(30015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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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号盛达广场 15层 郵編:830000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
ad,Urumqi 830000,China
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周洁律师、王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 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号公司 1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9:15-9
: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9月 4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名,代表
股 162,2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5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8名,代表股份 37,012,6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64名,代表股份 199,22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01%。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
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5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13%;反对 3,8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96%;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19%;反对 3,8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77%;弃权 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04%。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2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7%;反对 3,8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18%;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36%;反对 3,8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60%;弃权 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04%。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0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62%;反对 3,8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22%;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71%;反对 3,8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55%;弃权 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374%。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26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51%;反对 3,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08%;弃权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23%;反对 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06%;弃权 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上述(一)至(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议案(四)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6ba941d-b405-41a1-8e1f-8481c7919a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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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0│*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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