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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9(新研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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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59 *ST新研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9 15:40 │*ST新研(300159):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 │ ├─────────┼──────────────────────────────────────────────┤ │2025-12-18 18:54 │*ST新研(300159):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 ├─────────┼──────────────────────────────────────────────┤ │2025-12-18 18:54 │*ST新研(300159):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 ├─────────┼──────────────────────────────────────────────┤ │2025-12-16 18:16 │*ST新研(30015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 ├─────────┼──────────────────────────────────────────────┤ │2025-12-16 18:16 │*ST新研(300159):新研股份重整计划 │ ├─────────┼──────────────────────────────────────────────┤ │2025-12-16 18:16 │*ST新研(300159):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 │2025-12-16 18:16 │*ST新研(30015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 ├─────────┼──────────────────────────────────────────────┤ │2025-12-15 18:42 │*ST新研(300159):出资人组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 ├─────────┼──────────────────────────────────────────────┤ │2025-12-15 18:42 │*ST新研(300159):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12 19:50 │*ST新研(300159):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 └─────────┴──────────────────────────────────────────────┘ ─────────┬──────────────────────────────────────────────── 2025-12-19 15:40│*ST新研(300159):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 ─────────┴──────────────────────────────────────────────── *ST新研(300159):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67d93aba-cdf9-4718-bf26-9e15e826da99.PDF ─────────┬──────────────────────────────────────────────── 2025-12-18 18:54│*ST新研(300159):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 特别提示: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系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 4.4.2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重整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平均价 2.45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 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 2.45 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根据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 ,预计资本公积转增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5年 12月 15日,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2025年 12月 16日,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2025 年 12 月 16 日,新研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及 子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转增股份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95,645,923股为基数,按照每 10股转增 12股的比例实施, 共计转增 1,794,775,108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495,645,923股增加至 3,290,421,031 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 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为准)。 本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360,000,000 股将按照 6.00 元/股的价格用于清 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债务;1,434,775,108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产业投资人按照 1.30元/股的价格受让 500,000,000股 ,财务投资人按照 1.70元/股的价格受让 934,775,108 股(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获得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股份上市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23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12月 24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5年 12 月 24日。 四、调整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格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 4.4.2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 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一)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司经审慎研究后认为,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 计算公式拟调整为: 本次新研股份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拟调整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 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 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二)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的计算公式 上述公式中,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公式中现金红利为 0,本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 1,495,645,923股,转增 股票中的 360,000,000股以每股6.00 元的价格清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债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60,000,000.00元;转增股票 中 1,434,775,108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受让总对价为人民币 2,239,117,683.60元,其中产业投资人以每股 1.30元的价格受 让 500,000,000股,财务投资人以每股 1.70元的价格受让 934,775,108股。 综合计算,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转增股份抵偿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 份支付的现金)÷(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2,160,000,000.00元+2,239,117,6 83.60元)÷(360,000,000股+1,434,775,108股)=2.45元/股。 (三)除权参考价格的调整安排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 2.45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 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 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 2.45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 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出具了 《专项意见》,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机械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五、停复牌安排 因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2025年 12月 23日公司股票停牌 1个交易日,并于 2025年 12 月 24日复牌,后续停复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在转增时是否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 价 2.45 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平均价 2.45 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根据《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 况,预计《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则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自 2025年 3月 20日开市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 及《上市规则》第 10.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0c29adfa-854d-4491-abcb-a6afd307280b.PDF ─────────┬──────────────────────────────────────────────── 2025-12-18 18:54│*ST新研(300159):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 *ST新研(300159):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ff2dd34d-2a80-4826-9542-3d775f40717f.PDF ─────────┬──────────────────────────────────────────────── 2025-12-16 18:16│*ST新研(30015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2025年 12月 16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新航钛”或“子公司”)分别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程 序。2.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的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子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25 年 12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2025 年 12月 16 日,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2025 年 12 月 16 日,新研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新 01 破 245 号、(2025)新 01 破申 24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 及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乌鲁木齐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新研股份收到的(2025)新 01 破 245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1)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四川新航钛收到的(2025)新 01 破 24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1)批准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 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 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有助于对公司 2025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产生有利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则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自 2025年 3月 20日开市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 及《上市规则》第 10.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研股份收到的(2025)新 01 破 245 号《民事裁定书》 2.四川新航钛收到的(2025)新 01 破 244 号《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dbce9c3-b6f6-4343-a896-53ed3ca08cbe.PDF ─────────┬──────────────────────────────────────────────── 2025-12-16 18:16│*ST新研(300159):新研股份重整计划 ─────────┴──────────────────────────────────────────────── *ST新研(300159):新研股份重整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b5c496ab-ec46-4d47-a6b8-2e7bff14b872.PDF ─────────┬──────────────────────────────────────────────── 2025-12-16 18:16│*ST新研(300159):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ST新研(300159):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c49e483d-6e45-4bcf-b571-19c8d78b27b0.PDF ─────────┬──────────────────────────────────────────────── 2025-12-16 18:16│*ST新研(30015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 *ST新研(30015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2d604ee-2545-465f-b1b6-7541c69fb44b.PDF ─────────┬──────────────────────────────────────────────── 2025-12-15 18:42│*ST新研(300159):出资人组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号盛达广场 15层 郵編:830000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 ad,Urumqi 830000,China 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5日召开的出资人组 会议,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出 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6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5日 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12月 8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 共 10名,代表股 164,26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26%。 根据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4 名,代表股份 65,647,4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9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合计 454名,代表股份 229,90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7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8人,代表股份 66,979,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1,3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4人,代表股份 65,64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2.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按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78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1%;反对 1,0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62%;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5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7%;反对 1,0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2%;弃权 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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